华工科技(000988):修订H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

时间:2026年01月27日 19:41:32 中财网
原标题:华工科技:关于修订H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H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
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H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情况基于公司拟于境外公开发行股票(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修订《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合称“《议事规则(草案)》”)。

董事会逐项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并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之目的,单独或共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若上述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至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成期间,公司修订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或其附件议事规则的,拟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将该等修订纳入到《公司章程(草案)》及/或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中。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实施后,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关议事规则同时自动失效。在此之前,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关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二、修订对照表
1、《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原章程内容本次拟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华工科技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 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 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 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事长的 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事,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事长的 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形式。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 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A股”),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公司于 香港发行上市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 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 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 股总数为3,0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 行8,500万股,占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 股总数的100%。其中各发起人持股的比 例和数量分别为: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认购 的股份数量、持股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 间如下: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500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等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在符合适用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适用的法律、法规、 本章程其他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 者证券监管机构对前述涉及回购公司股份的 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公司应遵从其规定。公 司H股的回购应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 H股上市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依法转让。 所有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 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 (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
 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 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 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 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 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 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上述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不包括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 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在香港上市的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 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 记手续。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 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 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 份补发新股票。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 的,可以依照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 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以及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薪酬事项作出决议;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 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四条 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及在会议议程中加 入议案,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 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 定须予披露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 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第六十五条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本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规则在股东会上发言以及行使表决权,除非个 别股东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譬如股东于表决 中的个别交易或安排中持有重大权益)。如按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任何股东 须就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 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事项,若有 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 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一 名代表(该代表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若股东为公司,则可委派一 名或者数人(该代表可以不是股东)代表出席 公司的任何股东会并在会上投票,而如该公司 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
第六十六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 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 算所或其代理人的除外)。 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认可结算所可以授 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 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 果两名及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 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 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 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 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 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 或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三)本章程的修改;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三)本章程的修改(不论任何形式); (六)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 决票; (二)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在 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场; (三)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 的,按本章程第九十四条执行;无异议的, 按本章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执行。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连) 交易事项时,于相关关联(连)交易或安排中 持有重大权益的关联(连)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连)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连)股东不参加投票和清点 表决票; (二)关联(连)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 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场; (三)关联(连)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 的,按本章程第九十四条执行;无异议的,按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 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 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实施日期可按 照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 行董事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 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 律、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具备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公司应当和董事第一百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 届满,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公司应当和董
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 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 同的补偿等内容。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本章程或者相 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 送。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 容。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本 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 提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 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 席。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一百〇六条 如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监管规则并无其他规定,股东会可以普 通决议在任何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但此 类免任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 损害赔偿申索。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 《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公司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必须至少有三名,且必须占 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具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适当的 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 理专长,一名独立董事应长居于香港),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公司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 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的投资事项如下: 以下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报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 投资事项如下: 以下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 东会审议批准: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目标相
 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 行,具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大约每季度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连)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连)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连)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连)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连)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 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应同时符合 其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为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会主席(召集人)。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负责订立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并确 保和定期检讨董事会多元化;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 告。第一百六十一条 A股定期报告披露:公 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季度报告。 H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H股的定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 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十一 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首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首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上 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股 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 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东。公司委 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及薪酬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司公告 和披露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以及公司官网刊登公司 公告和披露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 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 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 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香港上市规则》要 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 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向H 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 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 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 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 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 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 义的控股股东。 (三)关联(连)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包括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 认定的关联(连)关系。本章程中“关联(连) 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 “关连交易”;“关联(连)方”包含《香港 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 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一致, “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新增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与不时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为准。
新增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股 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 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章程实施后,原章 程自动失效。
2、《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原议事规则内容本次拟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内容
第一条 为了完善华工科技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保 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 为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华工科技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召开
 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审 批进度而调整。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 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 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 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延期。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 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 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 或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审计委员会或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 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 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实施日期可按 照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 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 信息披露内容。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 东会补充通知,就A股股东而言,是指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就H股股东而言,该 公告必须按有关《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在本公 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 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 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 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 前提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 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 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 股东,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生效。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规 则实施后,公司原《股东会议事规则》自动失 效。
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原议事规则内容本次拟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 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 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规则》”)和《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第三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
公司股份;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股份;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规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 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长居于香港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 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 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独董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长居于香港人士的,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应 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 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必须至少有三名,且必须占董事会 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 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 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一名独立董事应长居于香港),董事会设董事 长一人。公司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时,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连)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如果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前 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议的投资事项如下: 以下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报股东会审议批准:管规则另有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投 资事项如下: 以下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 东会审议批准: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目标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 行,具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负责订立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并确 保和定期检讨董事会多元化;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大约每季度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全体董事。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不参与表 决。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 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连) 交易事项时,关联(连)董事应回避,不参与 表决。关联(连)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 何额外限制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 会会议结束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 和会议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 议结束两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 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 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悖 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规 则实施后,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 效。
除上述所示修订内容外,其他条款为非实质性修订,主要包括条款编号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的调整、数字大小写替换等,因修订内容较多且修订范围较广,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进行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及附件《议事规则(草案)》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上述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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