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域股份(001326):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26年1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3,0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即73,200,000股,下同)的0.14%,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研发、销售等部门核心员工,不含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5.99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6 (三)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12 (一)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公司及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3 目录.............................................................................................................................6 第一章释义...............................................................................................................7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9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11第六章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3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5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6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以及对业绩的影响...............................................22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23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27 第十三章附则...........................................................................................................29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研发技术人员、营销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研发、销售等部门核心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3,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3,200,000股的0.1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18 —— 律监管指引第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5.9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25.99 A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1.95元/股的50%,为每股25.98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9.85元/股的50%,为每股24.93元。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激励计划以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若考核结果达100% 到目标值,则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若考核结果未达到目标值,所有参与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 B C D E 、、、 、 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在制定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现状、公司历史业绩、目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为目标,选取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正常盈利能力,是体现企业经营最终成果的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以此作为业绩考核目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采取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二选一的方法,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目标值设定预计将低于公司2023-2025年净利润平均值,主要原因如下: 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境外销售区域主要集中于北美地区。2025年以来,受全球宏观经济波动、国际形势严峻复杂、美国关税政策扰动、照明行业竞争加剧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盈利能力有所下降,短期内对公司整体业绩形成较大压力。鉴于上述客观经营环境,为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长效约束与激励作用,稳定核心人才队伍,保障公司长期战略稳步推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指标设定预计将低于公司2023-2025年净利润平均值。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0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P×(1+n)/(P+P×n) 0 1 1 2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0 1 2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n 0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联域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0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0 1 2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n 0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以及对业绩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3,000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授予的总摊销费用为260.28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于2026年4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术、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若因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被动离职,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作原因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况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1+n) 0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联域股份股票0 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P×(1+n)/(P+P×n) 0 1 1 2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0 1 2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1+n) 0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0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二)缩股 P=P÷n 0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0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三)派息 P=P0-V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0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四)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0 1 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四、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随后,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三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