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603100):川仪股份关于在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机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和其他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包括财管运行部、法律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财管运行部,由财管运行部负责人兼任工作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与国机财务公司发生的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防范处置机构,一旦国机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款等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2.收集信息,重在预防。督促国机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国机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3.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对国机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1.公司应认真查阅国机财务公司的相关证件,包括《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充分了解国机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2.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取得国机财务公司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评估国机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并关注国机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3.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应取得并审阅国机财务公司的运营信息、法律信息、统计数据、交易和财务数据等信息,评估国机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对金融业务的定价政策及年度上限、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六条 公司与国机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七条 在与国机财务公司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国机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公司。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国机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2.国机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国机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国机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国机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国机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6.国机财务公司的股东对国机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7.国机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8.国机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9.国机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0.国机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11.其他可能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风险发生后,财管运行部负责人应立即向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风险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国机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2.各项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风险化解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性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国机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对国机财务公司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金额。 第十二条 国机财务公司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积极处置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不得继续向国机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1.国机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国机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2.国机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国机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4.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针对国机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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