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603100):川仪股份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及授权清单
第二条董事会授权过程中方案制定、行权、执行、监督、变更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依法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的行为。 第四条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二章授权的基本范围 第五条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总经理行使,确有必要时也可以授权董事长。法律法规、国资证券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授权对象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授权对象不得向其他主体转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行使符合法律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长空缺或无法正常履职时,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水平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授权额度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所涉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必要时,应当终止或收回授权。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可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已省略余下内容,完整内容请查看交易所发布的PDF全文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