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68859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1月27日 19:16:05 中财网

原标题:泰凌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 ........................................................................................................................... 2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9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24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58
四、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59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60
六、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89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和人员安置.................................................... 98 八、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98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 99
十、 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核查.................................................. 115 十一、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116
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18
十三、 结论意见...................................................................................................... 119



上市公司、泰凌微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泰凌有限泰凌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系泰凌微的前身
交易标的、标的公司、磐 启微上海磐启微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磐启微苏州磐启微电子有限公司,系磐启微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磐启微深圳磐启微电子有限公司,系磐启微的全资子公司
STYLISHSTYLISH TECH LIMITED
上海芯闪上海芯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颂池上海颂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美瑞投资美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嘉兴岱禾嘉兴岱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泓成上海泓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耀途宁波耀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康力苏州康力君卓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鑫恒祺苏州工业园区中鑫恒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绍佑上海绍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复祺宁波复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胡杨林苏州胡杨林智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涌源铧能张家港涌源铧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致道武汉致道科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富华江苏富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红土江苏疌泉红土智能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苏州君启苏州君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英智深圳英智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州巨人湖州巨人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创投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致道慧湖苏州工业园区致道慧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鑫恒远苏州中鑫恒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长璟苏州长璟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STYLISH、上海芯闪、上海颂池、美瑞投资、嘉兴岱禾、上海 泓成、宁波耀途、苏州康力、中鑫恒祺、上海绍佑、宁波复祺、 苏州胡杨林、涌源铧能、武汉致道、江苏富华、江苏红土、苏 州君启、深圳英智、湖州巨人、深创投、致道慧湖、中鑫恒远 苏州长璟、谈洁、汪质彬、席宇声
上海芯狄克上海芯狄克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芯析上海芯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凌析微上海凌析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胜天成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域昭拓北京中域昭拓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Semtech商升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Semtech International AG)
业绩承诺方STYLISH、上海芯闪、上海颂池、上海绍佑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泰凌微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磐启微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泰凌微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磐启微 100%股权
标的资产交易对方拟转让、上市公司拟受让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泰凌微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 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 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前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上限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LARRY BAOQI LI、杨泓签署的附条 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补 偿协议》
《STYLISH法律意见 书》香港高李严律师行出具的《关于:STYLISH TECH LIMITED 法律意见书》
《战投法律意见》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 STYLISH TECH LIMITED 战略投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之专项核 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 合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备考审阅机构、安永会 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金证评估师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中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集佳律师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国威 北京国威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 书》
泰凌香港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于 2025年 11月 3日出具 的《泰凌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泰凌台湾法律意见书经兆国际法律事务所于 2025年 10月 28日出具的《法律尽职 调查报告》
泰凌美国法律意见书ZHONGLUN LAW FIRM LLP于 2025年 12月出具的《关于 TELINK MICRO LLC之法律意见书》
泰凌埃及法律意见书MOHAMED ELSHRBINY于 2025年 10月 27日出具的《Legal Opinion on Telink Egypt》
《重组报告书(草案)》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年 1月 27日出 具的“容诚审字[2026]518Z0036号《”上海磐启微电子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股东权益资产评估报 告》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6年 1月 27日出具的 “金证评报字【2026】第 0019号”《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上海磐启 微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协同效应资产评估报 告》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6年 1月 27日出具的 “金证评报字【2026】第 0018号”《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并购交易 为并购方带来的经营协同效应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备考审阅报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年 1月 27日 出具的“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 70043504_B01号”《泰凌微 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2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监管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 年版》
《并购六条》《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市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址为 http://www.csrc.gov.cn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为 http://www.sse.com.cn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址为 http://www.szse.cn
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网址为 https://www.bse.cn
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企业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 http://www.gsxt.gov.cn
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为 https://rmfygg.court.gov.cn
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为 https://wenshu.court.gov.cn
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官方网站,网址为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检察网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为 https://www.12309.gov.cn
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为 http://zxgk.court.gov.cn
审判信息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网址为 https://splcgk.court.gov.cn/g zfwww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网址为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址为 http://www.cnipa.gov.cn
企查查企查查,网址为 https://www.qcc.com
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泰凌微”)
本所接受泰凌微的委托,担任泰凌微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交易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交易各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提供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三)本所律师已对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说明予以引述。

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六)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泰凌微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本所同意泰凌微在其为本次交易而编制的重组报告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九)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泰凌微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泰凌微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泰凌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本次的整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

泰凌微以定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磐启微股东持有的磐启微100%股权,同时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35名的特定投资者以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经本次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33.9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发生其他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为STYLISH、上海芯闪、上海颂池等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

4.交易金额及对价支付方式
(1)差异化定价安排
根据金证评估师以 2025年 8月 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股东权益资产评估报告》及《协同效应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磐启微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76,100.00万元,协同效应评估值为 39,600.00万元。结合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磐启微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85,000.00万元。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磐启微 100%股权。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结果,结合交易对方初始投资成本、是否承担业绩承诺义务、磐启微整体估值等因素,对磐启微 100%股权交易对方所持有的磐启微股权价格采取差异化定价。

本次交易中,各交易对方的现金及股份支付比例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支付的交易对价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

(2)具体支付安排
① 支付原则
本次交易将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公司 100%股权。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 益比例支付方式 向该交易对方支 付的总对价 (万元)
   现金对价 (万元)股份对价 (万元) 
1STYLISH磐启微 24.62%股权5,671.4913,233.4818,904.98
2上海芯闪磐启微 17.85%股权2,741.3810,965.5313,706.92
3上海颂池磐启微 14.50%股权2,227.438,909.7311,137.17
4美瑞投资磐启微 8.97%股权-6,281.956,281.95
5嘉兴岱禾磐启微 6.39%股权-8,800.008,800.00
6上海泓成磐启微 5.62%股权1,180.532,754.573,935.10
7宁波耀途磐启微 4.76%股权-3,331.073,331.07
8苏州康力磐启微 2.61%股权50.002,145.152,195.15
9中鑫恒祺磐启微 1.64%股权-1,597.521,597.52
10上海绍佑磐启微 1.62%股权372.78869.821,242.59
11宁波复祺磐启微 1.35%股权1,000.001,000.002,000.00
12苏州胡杨林磐启微 1.30%股权-1,097.521,097.52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 益比例支付方式 向该交易对方支 付的总对价 (万元)
   现金对价 (万元)股份对价 (万元) 
13涌源铧能磐启微 1.12%股权236.11550.91787.02
14武汉致道磐启微 1.09%股权-1,500.001,500.00
15江苏富华磐启微 0.98%股权-1,000.001,000.00
16江苏红土磐启微 0.81%股权-1,200.001,200.00
17苏州君启磐启微 0.68%股权-1,001.001,001.00
18深圳英智磐启微 0.68%股权-1,000.001,000.00
19湖州巨人磐启微 0.68%股权-1,000.001,000.00
20谈洁磐启微 0.67%股权472.21-472.21
21深创投磐启微 0.54%股权-800.00800.00
22致道慧湖磐启微 0.36%股权-500.00500.00
23苏州长璟磐启微 0.34%股权-500.00500.00
24中鑫恒远磐启微 0.34%股权-500.00500.00
25汪质彬磐启微 0.27%股权-309.81309.81
26席宇声磐启微 0.20%股权-200.00200.00
合计13,951.9471,048.0685,000.00  
③ 向业绩承诺方分期支付安排
假设业绩承诺方完成全部协同目标,上市公司向业绩承诺方 STYLISH、上海芯闪、上海颂池、上海绍佑的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业绩承诺 方认缴出资额 (万元)交易标的 权益比例第一期 第二期总对价 (万元)
   现金对价 (万元)股份对价 (万元)股份对价 (万元) 
STYLISH193.980124.62%5,671.4911,254.021,979.4618,904.98
上海芯闪140.643917.85%2,741.389,530.341,435.2013,706.92
上海颂池114.276214.50%2,227.437,743.611,166.1311,137.17
上海绍佑12.75001.62%372.78739.71130.111,242.59
合计461.650258.58%11,013.0929,267.684,710.8944,991.65
针对业绩承诺方所获股份的分期支付安排,各期股份的支付条件、支付时点、锁定期安排、考核安排具体如下:

项目第一期股份对价的相关安排第二期股份对价的相关安排
支付条件无。完成协同考核条件,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之“(二)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方 案”之“9.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支付时点业绩承诺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于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三 十六个月内,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协同 效应实现报告》并将协同估值考核结果 书面通知各业绩承诺方;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协同效应实现报告》之日起 40个 工作日且不晚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文件之日起 48个月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届时履行相应职能的有权 机构提交关于第二期实际发行股份数 量的定向发行申请
锁定期安排(1)业绩承诺方对其用于认购 本次交易股份对价的资产持续 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 12个月, 则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自第一期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 形式转让;如其用于认购本次交 易股份对价的资产持续拥有权 益的时间不足 12个月,则其以 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第一期股份发行结束之日 起 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 让。 (2)特别地,业绩承诺方通过本 次交易获得的第一期对价中的 全部股份,自本次交易交割日起 至业绩承诺期届满(如业绩承诺 期延长,则至延长业绩承诺期届 满)且所有业绩及减值补偿义务 (如有)均已履行完毕之日止, 不得申请解锁。业绩承诺方对其用于认购本次交易股 份对价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 满 12个月,则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自第一期股份发行结束 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 让;如其用于认购本次交易股份对价的 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个 月,则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份自第一期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考核安排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交 易的方案”之“(二)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 体方案”之“9. 业绩承诺及补偿 安排”。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交易的方 案”之“(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之“9. 业绩承 诺及补偿安排”。

序 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 及权益比例股份支付对价(万元)发行股份数量(股)
1STYLISH磐启微 24.62%股权13,233.483,894,491
2上海芯闪磐启微 17.85%股权10,965.533,227,055
3上海颂池磐启微 14.50%股权8,909.732,622,052
4美瑞投资磐启微 8.97%股权6,281.951,848,719
5嘉兴岱禾磐启微 6.39%股权8,800.002,589,758
6上海泓成磐启微 5.62%股权2,754.57810,644
7宁波耀途磐启微 4.76%股权3,331.07980,302
8苏州康力磐启微 2.61%股权2,145.15631,298
9中鑫恒祺磐启微 1.64%股权1,597.52470,135
10上海绍佑磐启微 1.62%股权869.82255,978
11宁波复祺磐启微 1.35%股权1,000.00294,290
12苏州胡杨 林磐启微 1.30%股权1,097.52322,990
13涌源铧能磐启微 1.12%股权550.91162,128
14武汉致道磐启微 1.09%股权1,500.00441,436
15江苏富华磐启微 0.98%股权1,000.00294,290
16江苏红土磐启微 0.81%股权1,200.00353,148
17苏州君启磐启微 0.68%股权1,001.00294,585
18深圳英智磐启微 0.68%股权1,000.00294,290
19湖州巨人磐启微 0.68%股权1,000.00294,290
20谈洁磐启微 0.67%股权--
21深创投磐启微 0.54%股权800.00235,432

序 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 及权益比例股份支付对价(万元)发行股份数量(股)
22致道慧湖磐启微 0.36%股权500.00147,145
23苏州长璟磐启微 0.34%股权500.00147,145
24中鑫恒远磐启微 0.34%股权500.00147,145
25汪质彬磐启微 0.27%股权309.8191,172
26席宇声磐启微 0.20%股权200.0058,858
合计71,048.0620,908,776  
假设业绩承诺方完成全部协同目标,上市公司向业绩承诺方 STYLISH、上海芯闪、上海颂池、上海绍佑发行的股份数量如下:

业绩承诺方认缴出资额 (万元)交易标的权益 比例第一期发行股份数量 (股)第二期发行股份数量 (股)
STYLISH193.980124.62%3,311,954582,537
上海芯闪140.643917.85%2,804,690422,365
上海颂池114.276214.50%2,278,871343,181
上海绍佑12.75001.62%217,68938,289
合计461.650258.58%8,613,2041,386,372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数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其他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对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6.股份锁定期
(1)一般锁定安排
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若为依法备案且有效存续的私募投资基金,且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对本次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 48个月,且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则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若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新增股份的标的资产持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个月的,则相应的新增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2)特殊锁定安排
STYLISH、上海芯闪、上海颂池、上海绍佑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依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具体安排如下:
① 业绩承诺方对其用于认购本次交易股份对价(含第一期、第二期)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 12个月,则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第一期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如其用于认购本次交易股份对价(含第一期、第二期)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个月,则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第一期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② 特别地,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第一期对价中的全部股份,自本次交易交割日起至业绩承诺期届满(如业绩承诺期延长,则至延长业绩承诺期届满)且所有业绩及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均已履行完毕之日止,不得申请解锁。

7.过渡期损益安排
磐启微在过渡期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磐启微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增加,由上市公司享有;磐启微在过渡期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磐启微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减少,由业绩承诺方按照其各自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占业绩承诺方合计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补足。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本次交易针对业绩承诺方的考核分为标的公司评估值相关考核和协同效应相关考核,具体如下:
(1)针对标的公司评估值相关考核
①考核维度
(i)净利润考核:2026-2028年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11,400万元。上市公司应于 2028年度结束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与本次交易一致的会计原则对标的公司 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累计实际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作为业绩承诺考核与补偿计算的依据。

(ii)减值测试考核:2028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金额(包括业绩承诺方以股份进行补偿的金额和以现金进行补偿的金额)的情况,则业绩承诺方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减值补偿。

业绩承诺方有权于以下期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上市公司选择将业绩承诺期变更为 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及 2029年度,且该业绩承诺期变更选择权一经书面通知即行使并不可撤销:
(i)自本次交易交割后至 2028年 12月 31日(含当日);或
(ii)根据《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 2026年度、2027年度及 2028年度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 11,400万元,或根据《减值测试审核报告》标的公司于2028年末发生减值。

若业绩承诺方选择延长考核,则需承诺:
(i) 净利润考核:2026-2029年四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15,200万元。

上市公司应于 2029年度结束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与本次交易一致的会计原则对标的公司 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2029年度累计实际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作为业绩承诺考核与补偿计算的依据。

(ii) 减值测试考核:2029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金额(包括业绩承诺方以股份进行补偿的金额和以现金进行补偿的金额)的情况,则业绩承诺方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减值补偿。

② 补偿上限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上市公司向业绩承诺方支付现金对价并发行其应获得的第一期股份对价,向业绩承诺方支付的第一期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金额之和=标的公司评估值/本次交易作价*业绩承诺方总对价,其中标的公司评估值以磐启微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为准。业绩承诺方承担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义务金额总计不超过其就本次交易获得的的第一期对价中扣除第一期对价对应税款后的对价总额。为免疑义,上述扣除的税款仅限于第一期对价,不包含第二期对价产生的任何税款。

③ 补偿机制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若根据《专项审核报告(2026-2028年度)》(如变更业绩承诺期的,则为《专项审核报告(2026-2029年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或根据《减值测试审核报告》标的公司存在业绩承诺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金额(包括业绩承诺方以股份进行补偿的金额和以现金进行补偿的金额)的情况,则业绩承诺方应对上市公司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补偿:
(i) 补偿方式与顺序
业绩承诺方履行补偿义务时,应首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各业绩承诺方之间,按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总对价的相对比例承担补偿义务,各业绩承诺方的补偿义务相互独立,任何一方均不就其他方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ii) 补偿金额的计算
各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金额=(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各业绩承诺方第一期获取的总对价(税后)
各业绩承诺方减值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各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各自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各业绩承诺方已补偿金额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若为负数,则按零取值。

(iii) 股份补偿数量的计算与调整
各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各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各业绩承诺方减值补偿股份数量=各业绩承诺方减值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不足一股的尾数向上取整。

(iv) 现金补偿数量的计算
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现金金额=(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量-各业绩承诺方实际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2)针对协同效应相关考核
① 协同目标
(i)基于磐启微 55nm低成本低功耗蓝牙 SoC芯片技术,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 12个月内,配合泰凌微完成 TSDE01产品在 55nm工艺且保持功能相当的情况下,进行芯片成本优化设计并达到量产水平,每 12寸晶圆有效芯片产量(GDPW)比泰凌微目前水平至少增加 70%。(权重 30%)
(ii)基于磐启微 40nm低成本低功耗蓝牙 SoC芯片技术,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 18个月内,配合泰凌微完成 TSDEC5/TSDEC3产品在 40nm工艺且保持功能相当的情况下,进行芯片性能和成本优化设计并达到量产水平,整芯片接收电流低于 2mA,每 12寸晶圆有效芯片产量(GDPW)比泰凌微目前水平至少增加 40%。(权重 40%)
(iii)在交割后 18个月内,配合泰凌微完成 Sub-1G SoC的新产品设计和开发,并达到量产水平,其中整芯片接收电流小于 5mA,并满足 Wi-SUN1.0的功能指标要求。(权重 20%)
(iv)2028年底,在 5G-A(R20)的标准确定后,PNS6Ax满足 R20标签的标准要求,达到量产水平,射频接收功耗低于 5mW,发射功耗低于 10mW。(权重 10%)
② 分期支付机制
上市公司应于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协同效应实现报告》并将协同估值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各业绩承诺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协同效应实现报告》之日起 40个工作日且不晚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之日起 48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届时履行相应职能的有权机构提交关于第二期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定向发行申请。

第二期应向各业绩承诺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各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应获取总对价-各业绩承诺方已获取的第一期对价总额)×已实现协同目标权重合计÷本次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发行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不足一股的尾数向上取整。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该等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4.发行规模及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最终募集配套金额将在本次重组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依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股份数量=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如按前述公式计算后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股份的总数量不超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重组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股份发行价格需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占募集配套资金比例
1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13,950.0077.50%
2本次交易有关的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4,050.0022.50%
合计18,000.00100.00% 
若本次配套资金募集不足或失败,上市公司将以自筹资金方式解决资金缺口。(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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