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60077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6年01月27日 19:00:37 中财网
原标题:*ST新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者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根据需要设副组长 1~2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如有)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如有);
(四)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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