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创控股(002379):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时间:2026年01月27日 18:51:21 中财网
原标题:宏创控股: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1月)

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 1月修订版)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组织机构...........................................................................................................3
第三章审批权限...........................................................................................................4
第四章授权制度...........................................................................................................4
第五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流程...................................................................................5
第六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6
第七章风险管理...........................................................................................................6
第八章信息披露...........................................................................................................7
第九章保密与档案管理制度.......................................................................................8
第十章附则...................................................................................................................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尽可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的生产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场内交易场所主要为国内期货交易所,场外交易对手仅限于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经营稳健、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原材料,包括铝锭和氧化铝等;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二)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必须基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象所列明的货币币种、金额、到期期限等,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上述内容相匹配;
(四)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交割日期需与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付款)时间大致匹配;
(五)公司必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公司设立以下分级机制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一)财务总监;
(二)风险控制小组;
(三)总经理;
(四)董事会。

第八条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以及遵守资金政策和董事会设定的限制;(二)定期与公司各相关团队会面,讨论市场前景和对冲策略,监控敞口头寸和交易对手风险;
(三)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对金融产品、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等政策外情况进行审批。

第九条风险控制小组的产生及职责:
(一)由内审、销售、财务等部门组建风险控制小组,由三名成员组成;(二)负责监督各相关管理团队的运营,以及各团队遵守董事会制定的交易政策和限制;
(三)定期与各相关管理团队会面,并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十条总经理的职责:
(一)监督审查交易头寸和限额,以管理公司的整体风险敞口;
(二)在董事会批准权限内对风险承受能力开展评估、实施管控。

第十一条董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对风险管理体系整体有效性的监控和改进;
(二)审查风险管理的方针政策,特别是风险管理政策和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三)审查并建议风险承受能力;
(五)审查套期保值业务是否符合法定和监管要求。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十三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授权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五条公司对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按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授权相关人员进行管理、操作,授权内容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等事项。

第十七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八条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销售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资本市场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部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四)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六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二十五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及财务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及财务部门应当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

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四)公司套期保值风控部门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七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公司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

第二十八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二)合理设置交易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三十条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状况,并将相关发展变化进行报告,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三条公司套期保值各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人员分工明确。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及时披露。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九章保密与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三十九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开户、交易等文件,应当作为业务档案归档,由财务中心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本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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