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震裕科技(300953):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1月27日 18:51:02 中财网
原标题:震裕科技: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8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38%。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次担保事项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授权范围内。本次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可控。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16日分别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4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30亿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或单笔授信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现金池、票据池、资产池等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2025-051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销售”)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的保证担保,公司对震裕销售提供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154,000万元。

本次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前,公司对震裕销售已提供担保实际余额为67,112.87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担保授信事项尚未发生,公司对震裕销售提供的担保余额仍为67,112.87万元。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债务人: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保证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肆亿元整
6、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6年1月26日至2028年1月25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7、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8、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6年1月2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为336,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57%;其中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3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22%,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36,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111,901.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38%;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111,901.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38%,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尚未实际发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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