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688503):股东及董事、高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6-006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高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及董事、高管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常州鹏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鹏季”)、常州鹏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鹏翼”)、常州鹏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鹏曦”)、常州鹏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鹏骐”)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海东。常州鹏季持有公司股份为16,4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79%;常州鹏翼持有公司股份为2,756,25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4%;常州鹏曦持有公司股份为538,93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2%;常州鹏骐持有公司股份为531,78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2%;以上持股平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和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已于2025年12月9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公司董事、总经理敖毅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34,10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7%。其中,持有的52,000股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且已于2025年7月25日上市流通。 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OKAMOTOKUNINORI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5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8%。其中,直接持有的32,000股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且已于2025年7月25日上市流通。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浩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公司董事姚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公司职工董事李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3%;公司副总经理鞠文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林椿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公司股东刘海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4%;公司股东樊昕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以上股份均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且已于2025年7月25日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常州鹏季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自身资金需求,常州鹏季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合计减持股份数不超过2,976,28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297%,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具体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常州鹏翼、常州鹏曦、常州鹏骐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自身资金需求,常州鹏翼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合计减持股份数不超过405,89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677%;常州鹏曦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合计减持股份数不超过137,47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568%;常州鹏骐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合计减持股份数不超过110,851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458%;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具体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近日,公司收到敖毅伟先生、OKAMOTOKUNINORI先生、李浩先生、姚剑先生、李宁先生、鞠文斌先生、林椿楠先生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个人资金需求,敖毅伟先生、OKAMOTOKUNINORI先生、李浩先生、姚剑先生、李宁先生、鞠文斌先生、林椿楠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敖毅伟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5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215%;OKAMOTOKUNINORI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132%;李浩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1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54%;姚剑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41%;李宁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2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85%;鞠文斌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33%;林椿楠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1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54%。上述股东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且个人减持股份总数占其本次减持前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5%,具体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近日,公司收到刘海洋先生、樊昕炜先生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个人资金需求,刘海洋先生、樊昕炜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刘海洋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10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420%;樊昕炜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5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215%。上述股东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具体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其直接持有的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二)大股东及董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1、公司股东常州鹏季、常州鹏翼、常州鹏曦、常州鹏骐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本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存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则在该等自然人合伙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的股份锁定及股份限售安排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a、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b、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c、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d、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e、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公司股东常州鹏季的承诺 (1)公司上市后,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敖毅伟、OKAMOTOKUNINORI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7)2023年6月8日,因触发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冈本珍范(OKAMOTOKUNINORI)、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6年6月9日。 4、公司股东李浩、姚剑、樊昕炜的承诺 2023年6月8日,因触发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董事李浩、樊昕炜、姚剑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6年6月9日。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