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太极实业(600667):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6-002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授信续期提供7,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近日,公司与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就上述担保事项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署。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其中,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提供不超过15,1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授信续期提供不超过44,9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含授信期限内的担保续期)。预计的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3)。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给予太极半导体2025年度担保预计的6亿元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在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可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8,100万元,可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授信续期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8,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与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保证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与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柒仟万元整。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 (1)债权人自2026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2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3)发生违反本合同保证人承诺的情形;(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7、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诉讼方式解决,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系基于太极半导体的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其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被担保方太极半导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了解并及时掌握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太极半导体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系根据子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而进行,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公司本次进行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同意本次担保事宜。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5,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8.8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75,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8.82%。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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