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301518):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长华化学使用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19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91,311股,发行价格为29.3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55,299,977.85元。 2026年1月13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6〕D-0002号),截至2026年1月9日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299,977.85元,扣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2,442,698.2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2,857,279.65元。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已将募集资金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保荐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299,977.85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发行费用预先投入及拟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442,698.20元(不含税),其中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698,113.20元(不含税)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531,078.35元。截至2026年1月9日,公司发行费用预先投入及拟置换情况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约定:“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司现拟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前期已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设备采购款等所需资金。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视同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预先投入的资金公司将待开立的票据到期时从募集资金专户中将等额资金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代表人;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资金公司将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将等额资金转入公司一般账户。本次拟置换时间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的六个月。 三、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情况 2026年1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 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宁宇 方 伟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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