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600612):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内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外部董事组成,成员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负责薪酬与考核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为委员会提 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董事会 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 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负责薪酬与考核工作的部门及人员负责做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听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意 见;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 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以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公司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因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过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参与投票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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