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600612):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 遴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成员中独立 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担任,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以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研 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 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过后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其他公 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就拟提名人与公司及公司股东进行了广 泛协商; (五)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 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以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公司 原则上应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因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对本细则进 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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