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元(300472):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新元 公告编号:2026-014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与财务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存在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终止的风险,亦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存在以下退市风险:(1)因2024年度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2025年度未解决退市风险事项,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2)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6842.5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5502.48万元。若2025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3)若重整失败,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并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4)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公司预重整进展情况 1、2025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75),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请求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并通过预重整程序清偿申请人的债权。 2、2025年7月4日,公司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2025)赣10破申1号之一],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81)。 3、2025年7月4日,临时管理人就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事项发出通知。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82)。公司现阶段正在协助临时管理人完成已申报债权的审查认定工作。 4、2025年7月28日,为顺利推进公司预重整和重整(若有)工作,整体化解公司债务危机,恢复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临时管理人决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86)。 5、2025年8月11日,为了充分尊重意向投资人报名筹备工作及内部决策流程,有效保障各方参与重整投资的相关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全体债权人及投资者权益,临时管理人决定延长预重整投资报名期限及保证金缴纳期限。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01)。 6、2025年8月14日,已向临时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并已按期足额缴纳意向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共计21家(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算作1家),其中意向产业投资人10家,意向财务投资人11家。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02)。 7、2025年8月27日,为了有序推进新元科技(预)重整相关工作,核实新元科技作为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并以此为基础在(预)重整期间推动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临时管理人决定公开招募和遴选新元科技(预)重整中介机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预)重整中介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11)。 8、2025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临时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共益债务借款的议案》。为高效推进公司复工复产工作,保障全体债权人及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董事会授权临时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许可公司在预重整期间进行共益债务借款,通过临时管理人银行账户统一监督、管理相关资金的使用,申请额度不超过7000万元,并由临时管理人在此权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9、2025年9月28日,公司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抚州中院决定延长公司预重整期间三个月至2026年1月3日。 10、2025年9月28日,公司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公告》[(2025)赣10破申1号]、临时管理人发来的《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通知》,经临时管理人研究决定,于2025年10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召开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 11、2025年10月17日,公司通过网络方式召开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 12、2025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临时管理人发来的《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说明》,本次会议全部五项表决事项均已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3、2025年11月10日、11月11日,公司收到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新元科技重整投资人遴选结果告知函》和《公证书》。获悉新元科技重整投资人遴选评审委员会根据《新元科技重整投资人遴选评审规则及评分细则》依法评审打分,并经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公证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确认随锐绿技行启宸联合体(牵头投资人: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新元科技重整正选投资人;确认光和金资投资联合体(牵头投资人:汕头市光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新元科技重整备选投资人。 14、2025年12月10日,公司与产业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69)。 15、2025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之二],抚州中院决定再次延长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限三个月,即预重整期限延长至2026年4月3日。 16、2025年12月29日,公司与青岛启雅投资运营中心(有限合伙)等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78)。 17、2026年1月23日,公司与财务投资人深圳市吉富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吉富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市吉富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342158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109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T3栋L28-01H6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泽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02-18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2、股权结构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与主要数据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介绍: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5763万元,净资产3600万元,2025年营收811万元,净利润785万元。 主要数据如下:
我方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不存在出资安排等。 6、锁定期安排 自股票登记至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 7、股权代持情况 深圳市吉富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8、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市吉富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见证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单独一方称“一方”。 二、投资方案、股票对价款及转增股票过户登记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仍处于预重整阶段。后续抚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乙方的重整申请后,甲方通过乙方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具体事宜均以监管部门、政府、法院等有权机关意见为准),有条件受让乙方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一)权益调整方案 以乙方截至2025年9月30日总股本扣除待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的 264,841,371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规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总股本275,258,621为基数,则为每10股转增约14.4323股),共计转增397,262,056股股票,其中: 1.乙方已公告应予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中,总计尚有10,417,250股未完成回购注销。若后续乙方完成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届时总股本将相应减少;若未完成回购注销,则乙方重整中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时,该等限制性股票不纳入转增基数; 2.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转增股票的分配 转增的397,262,056股股票不向乙方现有股东分配,全部由乙方管理人按照随锐绿技行启宸联合体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协议以及经抚州中院裁定批准的乙方重整计划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 1.甲方以3.9元/股认购10,000,000股转增股票,认购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1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55%。 2.277,262,056股转增股票由其他投资人认购,其他投资人将就各自认购份额另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除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外,财务投资人不因与随锐绿技行启宸联合体联合参与重整投资而与随锐绿技行启宸联合体构成一致行动;3.转增股票中110,000,000股股票用于向乙方及协同重整子公司(若有)的债权人抵偿债务。最终安排以乙方重整计划为准。 (三)甲方受让股票的条件 各方同意,甲方将按如下条件受让乙方10,000,000股转增股票: 1.甲方合计向乙方支付转增股票对价款39,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玖佰万元整); 2.甲方受让的转增股票锁定期为自股票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内,甲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乙方股票,其一致行动人(若有)需一同遵守前述锁定要求; 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三、股票对价款及转增股票过户登记 (一)投资保证金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丙方银行账户支付股票对价款15%的投资保证金,即5,8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捌拾伍万元整)。具体账户信息由丙方另行通知。 各方一致同意,自抚州中院裁定批准乙方重整计划之日起,甲方已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股票对价款(不计息)。 (二)剩余股票对价款的支付 甲方应于抚州中院裁定批准乙方重整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股票对价款人民币33,1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壹拾伍万元整)。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客观要求需提前支付剩余股票对价款的,甲方须按照乙方管理人要求完成支付。 (三)股票对价款的用途 甲方支付的股票对价款将根据乙方重整计划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各类债务,剩余部分用于补充乙方流动性资金等。 (四)转增股票过户 1、各方同意,乙方、丙方应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股票对价款、全体财务投资人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缴付完毕股票对价款且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后启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以及转增股票过户的登记手续,具体以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部门的实际办理时间为准。 2、乙方、丙方确认,标的股票在股票过户日(含当日)不附带任何权益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或任何质押权、留置权、转让权、担保权益、所有权保留或任何其他担保协议,或任何扣押、冻结或查封的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且自股票过户之日起,标的股票的全部所有权及其附带一切权益应由甲方享有。 四、交易税费的承担 1、除各方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各方在本次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包括本协议签署前发生的各项税费及标的股票过户后发生的各项税费)依法由各方自行承担。 五、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甲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 2.甲方确认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合作伙伴、代理人和第三方代表在履行各自与本次重整投资相关的职责时,了解并遵守商业行为准则,不存在给予乙方或丙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财物或其他有价物的行为。甲方与乙方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以及5%以上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甲方自主做出本次投资决策。甲方保证支付股票对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股票对价款。 4.甲方已充分审阅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签署本协议时,知悉乙方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可能导致乙方退市以及影响重整的其他事项。 5.本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后,若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政府、法院等有权机关意见及新元科技(预)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对本重整投资协议内容等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提高重整投资人认购股票单价、总价,减少认购股票数量,或延长股票锁定期安排等要求的),甲方同意无条件配合调整具体内容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补充协议。 6.甲方确认,丙方为本协议项下见证方,甲方不会基于本次投资及本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和责任。各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若有),与丙方无关。 (二)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乙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 2.乙方应在其能力及职责范围内通过执行乙方重整计划的方式配合甲方实施本次投资。 3.乙方承诺,除向甲方已经披露的抵押、质押、对外担保情况外,不存在其他的抵押、质押及担保情况,其在甲方本次投资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和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并承诺其在本次投资过程中对甲方无任何误导、欺诈的情形。但前述相关资料并不构成任何对乙方投资价值的任何承诺。 4.乙方确认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合作伙伴、代理人和第三方代表在履行各自与本次重整投资相关的职责时,了解并遵守商业行为准则,不存在给予甲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财物或其他有价物的行为。 5.除本次重整投资以外,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票过户至甲方及其他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做出除日常经营之外的重大资产、股权处置或债权融资、提供新增担保等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且乙方不得与任何除甲方及其他投资人之外的主体签署任何关于标的股票转让、或可能影响标的股票转让、或可能阻碍本协议下交易的协议或谅解书。若出现对乙方上市公司主体地位造成重大影响导致甲方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等,乙方应当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及其他投资人。 6.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与乙方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行政命令,或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违反和冲突。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亦不得做出与履行本协议存在冲突的行为。 7.乙方确认,丙方为本协议项下见证方,乙方不会基于本次(预)重整及本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和责任。各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若有),与丙方无关。 (三)丙方的陈述与保证 1.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招募规则规定,以及保障乙方重整程序按计划有序推进和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丙方保证为甲方全面了解乙方及(预)重整相关情况提供一切的配合与便利。 2.丙方承诺,其在甲方本次投资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和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并承诺其在本次投资过程中对甲方无任何误导、欺诈的情形。但前述相关资料并不构成任何对乙方投资价值的任何承诺。 3.丙方应尽职履责配合推动乙方重整程序,促使重整计划获得抚州中院裁定批准,监督乙方全面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并予以必要协助。 4.除本次重整投资以外,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票过户至甲方及其他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前,丙方不得与任何除甲方及其他投资人之外的主体签署任何关于标的股票转让、或可能影响标的股票转让、或可能阻碍本协议下交易的协议或谅解书。 六、保密责任 (一)各方一致确认,为本协议及本次重整投资之目的,一方自其他方取得的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纪要、通讯记录、备忘录、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协议、合同、提议、方案、专业机构意见等,均为保密信息,但一方能够从公开渠道合法获取的信息不应被认定为保密信息。 (二)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合作过程中切实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幕信息保密、禁止内幕交易等各项工作,相互配合履行与本次投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除非事先得到其他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本协议之外任何方,否则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方损失。 (四)如相关法律或有权政府部门要求任何一方就本投资协议项下的合作履行披露义务,则负有披露义务的一方应立即将该等披露要求告知相关方以确认信息披露方与相关方一致认可的披露程度以及披露形式。披露方按照前述获认可的程度和方式所进行的披露不应被视为其违反本投资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七、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使该方客观上不可能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客观情况或事件,包括雷电、台风、暴风雨、火灾、疫情、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流行病及战争等。 (二)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提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三)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八、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一)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保密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四)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乙方应当自如下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股票对价款(不计息),丙方应配合退还管理人账户内余额,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1.抚州中院驳回乙方重整申请; 2.乙方重整计划未能获抚州中院裁定批准; 3.抚州中院裁定终止乙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乙方破产的; 4.非因甲方原因,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乙方转增股票; 5.在股票过户至甲方指定证券账户前,乙方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 (五)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经丙方书面确认,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股票对价款(包括投资保证金)按时、足额支付至丙方本协议项下指定银行账户,且经过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纠正的; 2.非因乙方原因,乙方重整计划未获得抚州中院裁定批准; 3.非因乙方原因,乙方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抚州中院裁定终止乙方重整程序并宣告乙方破产; (六)如出现本协议本条第(五)款第1项所约定的情形,乙方有权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投资对价款(不计息)。由此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赔偿损失。 (七)如出现本协议本条第(五)款第2项、第3项所约定的情形,乙方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股票对价款(不计息),丙方应配合退还管理人账户内余额,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 (八)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协议内容,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各方应当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其他方赔偿损失。 九、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各方可以向乙方注册地(江西省抚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通知和送达 (一)按本协议所发出的通知,应用中文书写,并以电话、电子邮件、快递、专人递送、航空挂号信函或传真等任何一种方式分别发送至该方下述地址。由专人递送的以递送当日、通过快递、航空挂号信函方式送达的以寄出后第五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以发送至被通知一方当日视为送达完毕。 (二)通知地址变动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邮件地址发生变化,则应在该项变更发生后三日内通知其他方。 十一、附则 (一)本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相关文件(若有)约定的相关事项与重整投资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相关文件(若有)为准。 (二)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后续各方签署的相关文件(若有)以及重整投资方案的相关约定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本次投资的相关内容。 (三)本协议未约定的相关事项以抚州中院裁定批准的乙方重整计划为准。 (四)抚州中院裁定受理乙方重整且指定乙方管理人之日起,本协议项下丙方将自动变更为乙方管理人且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丙方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管理人承继。 (五)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对其适用的法律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条款应当视为自始不存在且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各方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重新协商确定新的条款,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原有条款的意图。 (六)任何一方放弃或者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的,不应视为其放弃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与此类似的一切权利。 (七)就本次投资的相关具体事项或其他未尽事宜(如有),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将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柒份,每方各执贰份,壹份提交抚州中院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财务投资人投资对价按3.9元/股的价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转增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7.03元/股。财务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价格均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5%。《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六、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存在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终止的风险,亦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存在以下退市风险:(1)因2024年度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2025年度未解决退市风险事项,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2)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6842.5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5502.48万元。若2025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3)若重整失败,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并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4)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报备文件 1、公司、临时管理人、深圳市吉富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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