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集团(301027):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蔡腾飞律师、段霏霏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026 1 9 年月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1月26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1月1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6日14:30在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1号南国弈园6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54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289,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287%,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641,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65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64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33%。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268,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9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8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9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3%。 关联股东雷翔、赵成、唐歌,关联股东雷翔、赵成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栩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钟毅、莫海量,以及在前12个月内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吴广意、邓勇杰、李嘉均已回避表决。 (三)《关于改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曾国元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3,897,693 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0,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41%。 表决结果:曾国元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沈熙文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3,89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0,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41%。 表决结果:沈熙文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刘凯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3,89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0,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41%。 表决结果:刘凯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关于改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林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3,89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0,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41%。 表决结果:林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选举陈仕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3,89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0,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41%。 表决结果:陈仕郴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选举刘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3,89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0,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41%。 表决结果:刘峥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蔡腾飞 经办律师: 段霏霏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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