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旅游(603402):陕西旅游: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6年01月26日 20:41:34 中财网
原标题:陕西旅游:陕西旅游:内部审计制度

陕西旅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陕西旅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旅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领导机制
第三条公司建立党支部、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机制,全面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重要管理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督促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等。

第六条公司管理层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职所必要的权限,提供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及相关建议的整改。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公司审计法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审计法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具有财经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审计人员,设审计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从事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活动;(二)客观独立、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保守秘密;
(三)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诚信履职,不隐瞒歪曲事实,不做出缺乏证据的判断;
(五)持续接受继续教育,保持较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应当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制定与审计相关的公司制度及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及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八)对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及子公司制定整改措施实施计划限期整改,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
(十二)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享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会议;
(二)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三)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四)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跟踪;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五)经授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暂予封存,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长报告;
(六)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七)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实施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优先办理;
(三)根据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审计前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四)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五)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六)在实施审计时,采用检查、抽样、发放调查问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七)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法务部,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八)审计报告审定后,被审计个人、审计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征求意见书签字并盖公章予以确认;
(九)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十)内部审计机构每年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依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内部审计,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审计时间、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方式。

(二)专职审计人员应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保持较高的职业胜任能力;
(三)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五)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六)公司各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九)做好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定期对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等。

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包括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等。同时,需对电子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归档,根据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资料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三条超过保管期限的内部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组织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整改举措、责任人、拟完成整改时间等。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督促、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责任追究等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与监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及违规线索、重大风险事件及内控缺陷及时移交查办。

第九章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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