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钠股份(00053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1月26日 20:25:52 中财网
原标题:顺钠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及任期届满前辞任、被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主动辞任(职)、任期届满离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存在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任。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交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三章 工作交接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董事会要求及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移交其任职期间分管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资料、印章印鉴、数据资产、物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三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如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的具体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应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涉及的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手续有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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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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