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钠股份(00053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收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资格审查完毕并形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的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其职责由公司证券法律部承担。证券法律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由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应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采用邮件、微信或者专人递送等方式发出。经过半数委员同意,共同签署会议通知,可以豁免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规定。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保存在公司证券法律部。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所称“过半数”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