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钠股份(000533):反舞弊与举报投诉制度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舞弊,加强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舞弊的预防和控制;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舞弊案件的举报投诉、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者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下列情形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串通舞弊。 第六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者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者凭证;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 (八)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者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者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者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者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者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反舞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反舞弊行为的指导工作。内部审计部为公司建立的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及执行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级人员对防范、控制和监督舞弊行为均负有责任,应当遵纪守法,积极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内部审计部举报,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的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者局域网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者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所有员工都必须清楚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面的责任并自觉努力提高反舞弊思想水平和技能。 (三)对新员工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四)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并将公司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外部相关方(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股东)。 (五)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第十三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管理层在每年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进行企业风险评估时,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管理层要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这些评估还包括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资产的侵占、挪用和未授权或者不恰当的收入或者支出,以及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的风险评估。 (二)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管理层要建立并采取防止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公司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应建立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不同的形式:如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应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绘制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公司对准备聘用或者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第十五条 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接收舞弊举报、投诉、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五章 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内部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及执行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受理舞弊举报并进行举报登记、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及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等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对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情况、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提出报告,并听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能力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发展状况、会计政策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鉴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如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外部审计有关机构,也可能接到来自公司内部人员对舞弊事件的举报,内部审计部应主动与其建立联系,交流,开展工作上的必要合作。 第六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建立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等,并将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加以公布,作为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反映、举报、检举、揭发实际或者疑似舞弊案件的渠道。举报人也可向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部门负责人直接举报违规行为。相关人员收到举报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举报材料转交至受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对涉及一般员工的可疑的、被控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将视其轻重缓急,会同公司证券法律部、人事行政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共同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若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内部审计部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还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调查;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发现舞弊行为时,可按本制度规定向受理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当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一)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部门和该部门有效联系方式以及直接上级主管单位或者部门的准确名称。 (二)清楚叙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将要产生的危害。 (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尽可能详尽描述。 (四)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于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二十五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查阅、登记,不得丢失、泄密或者搁置拖延。对有明确来源的举报材料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答复是否正式受理。面谈举报或者举报人来访,至少有两名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做好记录。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者询问。 第二十六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纪律: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部门和员工。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 第二十七条 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违反公司规定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违反公司规定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内部审计部按归档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档案的调阅需取得受理部门和调阅部门的分管领导同意,并做好调阅记录。 第七章 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既要把反舞弊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也要积极支持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从预算、人员配置、工作条件上给予充分保障。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可以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下进行独立的或者与公司业务部门一道进行被举报舞弊案件的调查;也可以接受管理层委托,为管理层进行特别舞弊事项调查,及针对特别事项进行反舞弊制度及流程的专门评估。内部审计部所作调查报告、处理意见、评估报告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第八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出现舞弊行为的,公司应当根据舞弊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员工作出处分,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内部审计部编制舞弊事件调查报告,载明舞弊事件的调查结果,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以及公司对违规者采取的惩戒措施,并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泄漏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或证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在本公司开展反舞弊调查过程中,存在作伪证、妨碍调查、检查、隐匿、销毁证据、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不配合调查、检查行为者,公司将视情况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解释。 投诉举报电话号码:0757-22321203 受理部门:内部审计部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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