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钠股份(00053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6年01月26日 20:21:27 中财网
原标题:顺钠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顺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发生、即将发生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以下简称“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对达到前述标准的交易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日常交易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涉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涉及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千分之五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2.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以上第(1)项所述标准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已经按照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七)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大额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13.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或实施预重整等事项;
14.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15.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的;
16.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或者变更会计估计的;
17.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
18.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
19.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不当履行社会责任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遗漏或者虚假陈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信息、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等的沟通与联络。公司证券法律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司有权追究报告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报告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可给予报告人处分。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报告人应当在知悉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通讯方式或者面谈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有关的书面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或者专人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重大信息的当天。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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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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