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鹰(00204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ST宝鹰 公告编号:2026-005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3栋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鹏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308,888,983股对应的表决权,以及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账户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公司-公司总股本22.37%)对应的表决权自2025年10月24日起放弃行使,因此,上述股份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77,035,065股。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5,921,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1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6,285,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4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35,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70%。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635,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635,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70%。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海南世通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799,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8%;反对1,9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1%;弃权2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513,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49%;反对1,9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0%;弃权2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明辉律师、陈珍琴律师 3、结论性意见: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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