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一科技(301150):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150 证券简称:中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2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5 4 23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年 月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后续新设子公司,下同)未来十二个月内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本数)的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各类贷款、承兑、贴现、保理、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等,具体以和银行签署的书面合同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总额度内的贷款提供不超过40亿元(含本数)的担保,担保方式含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不超过28亿元(含本数),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不超过12亿元(含2025 4 24 www.cninfo.com.cn 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年 月 日在巨潮资讯网( ) 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分别为全资子公司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铜箔”)与中信银行在2026年1月26日至2029年1月26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下同)期间内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下简称“中一销售”)与中信银行在2026年1月26日至2029年1月26日期间内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债权额本金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同时,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鉴于招商银行与中科铜箔签订了《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内,向中科铜箔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含等值其他币种)授信额度。公司同意为中科铜箔在前述《授信协议》项下所欠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7.21亿元,本次提供担保后担保余额为23.21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5.00亿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中科铜箔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保证人(甲方):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3、债务人: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 4、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公司为中一销售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保证人(甲方):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3、债务人:湖北中一销售有限公司 4、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亿元整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公司为中科铜箔与招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申请人: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责任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中科铜箔和中一销售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有助于促进中科铜箔和中一销售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良性循环,保障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中科铜箔、中一销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具备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3.90%;提供担保总余额为23.21亿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6.09%。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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