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发展(60316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EmperorGroupCentre,No.12D,Jia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021号 致: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并于2026年1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6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曾而斌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76,844,31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6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3,136,41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85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3,707,90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14%。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3,708,04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8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6,762,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50,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31,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626,21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7%;50,69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9%;31,135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2.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6,447,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104,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291,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3,311,56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29%;104,89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9%;291,581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76,508,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51,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283,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6,632,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反对68,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弃权143,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2)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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