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600502):安徽建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细则(2026年修订)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 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徽建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发生或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部报告。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公 司股东及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依据本细则,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送办法。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披露的交易、应当 披露的关联交易和根据监管规则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担 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二项至第四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 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 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 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 准。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八条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拟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 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 况。 (三)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 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 本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 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 辞任、被公司解聘;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 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其他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7、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8、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1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 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 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有关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细则第二章所 述重大信息时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并 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交证券事务部。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 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 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进行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 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分公 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 (五)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的 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 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五)其他说明文件及辅助材料。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 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应当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发生本细则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 上报的,公司将视情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追责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 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 司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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