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600502):安徽建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修订)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 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责 任追究有关的资料,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获批后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 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的规 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造成重大后果的; (四)未如实报告年报披露的信息,造成公司年报披露 信息出现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的; (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中不及时沟 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使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等工 作中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 责任人: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 究调查的; (三)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相关责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的情形。 第九条 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 责任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公司在 采取上述责任追究措施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公司视被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 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 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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