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30135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57 证券简称:北方长龙 公告编号:2026-006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26日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腾路589号军民融合复合材料产业园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跃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1,761,2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3794%。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1,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61,2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61,2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61,2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94%。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713,632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7%;反对40,9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3,632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229%;反对40,900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24%;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尉建锋律师、李彤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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