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科技(30090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1月)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须遵循“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六)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财务部承担配合工作。就关联交易事项,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第一责任第二十二条如因事先确实无法认定关联人而进行的交易事项,应在发现交易对方为关联人时,争取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并立即补报审批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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