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30125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时间:2026年01月25日 17:26:02 中财网
原标题:同星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解职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需披露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除本制度第八条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选举通过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3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具体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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