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002550):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时间:2026年01月25日 17:20:32 中财网

原标题:千红制药: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股票简称:千红制药 股票代码:002550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 Qianhong Biopharma Co., Ltd. (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 518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 主板上市 募集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声 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其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本次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评级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事项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不设担保。如果存续期间出现对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增加偿付风险。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高管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情况
根据《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管已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认购相关承诺,具体参见本募集说明书之“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之“(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

四、特别风险提示
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全球肝素市场波动的风险
由于全球主要经济体经济波动、终端临床需求与政策法规影响,叠加肝素上游粗品原料波动等因素,肝素原料药业务受行业周期性影响较大。2020年由于突发全球性卫生公共事件的辅助治疗需求加大肝素使用,拉动了肝素钠终端需求,根据我国海关总署数据,2021年 6月我国肝素出口月均价格高达 15,849美元/kg。突发全球性卫生公共事件后全球用药需求逐渐回落,恢复常态,加之运营成本上升,海外肝素原料药客户更趋审慎及调整库存策略,肝素下游制剂企业去库存,对上游原料药产品的需求出现较大程度的下滑,市场竞争加剧,肝素原料药价格出现回调,截至 2023年 10月,肝素价格已快速回落至 4,805美元/kg。

2024年肝素价格呈波动态势,12月出口价格为 3,992美元/kg,2025年肝素原料药价格处于相对企稳阶段,9月出口价格为 4,576美元/kg。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直接影响:肝素售价上升期通常推动收入增长,毛利率提升;而在价格下行阶段,公司面临销售收入减少、毛利率下降的压力,盈利稳定性将会受到挑战。若未来肝素市场价格继续处于低位或持续波动,公司将可能面临收入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同时,随着科学与技术的进步,如果出现其他抗凝血药物效果更优于肝素类药物,或者人工合成类似产品取得成功且大量取代肝素产品,将给整个肝素行业带来巨大冲击,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医药行业政策改革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医药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家对医药行业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大。

药品审批、质量监管、药品招标、公立医院改革、医保控费、两票制、药品集中采购等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为整个医药行业的未来发展带来重大影响,公司面临行业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如果公司主要制剂产品在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不能中标,从而导致公司制剂产品在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的销售受到限制,公司制剂产品的国内市场份额将存在下滑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8.59%、43.26%、54.85%和 57.71%,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的毛利率有所波动。

如果未来出现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公司产品价格因集采而大幅下降等情况,则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四)募投项目无法顺利实施或不及预期风险
1、创新药研发项目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41,000.00万元用于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新药 QHRD106注射液 III期临床研究及上市注册项目、急性髓系白血病新药 QHRD107胶囊的IIb期临床研究及上市注册项目,以及内源性生长激素缺乏所引起的儿童生长缓慢新药 QHRD211注射液的 III期临床研究及上市注册项目。创新药物的研制具有研发投入大、技术难度高、试验周期长等特点,且容易受到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包括:关键技术难点未能解决的风险,即由于某个或某些技术指标、标准达不到预期或者达到预期标准的成本过高,或产品不能成功进行产业化放大,而造成产品研发进度滞后,甚至研发失败;临床研究失败的风险,即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若发生非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或临床疗效达不到预期,可能导致监管部门暂停或终止临床研究,进而影响研发进度甚至导致研发失败等。新药研发是一个周期长、投入高的过程,从研发到最后产品投入市场的不同阶段充满挑战,因此创新药研发项目存在不及预期甚至研发失败的风险。

2、湖北钟祥原料药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30,000.00万元用于湖北钟祥原料药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项目实际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存在因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终端市场拓展、竞争环境、市场容量、新的替代产品的出现、产品价格变动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募投项目不能按期竣工或者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同时,该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在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公司每年将新增较多折旧费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完全达产后,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实现预期收益,项目收益不能覆盖相关费用,则公司将存在短期内因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对净利润增长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规对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结合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同时有现金分红。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5、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以下条件均满足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母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现金分红应满足的具体条件为:
(1)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母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经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不符合前述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虽符合前述现金分红条件但存在如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存在未弥补亏损;
(3)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当年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

6、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股票股利分配应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7、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2)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征求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3)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公司将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投票权。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数过半数表决通过。
8、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修改,以确定该段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3)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4)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5)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9、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1)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专项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预计投资收益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10、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各年现金分红金额小计(含税)29,073.2918,006.9615,297.60
其中:现金分红金额(含税)14,997.6014,997.6015,297.60
以现金方式回购股份计入现金分红 的金额14,075.693,009.36-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35,603.2018,186.0732,341.44
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的比例81.66%99.02%47.30%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合计62,377.85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28,710.24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217.27%  
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公司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最近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含股份回购)占最近三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47.30%、99.02%和 81.66%;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 62,377.85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28,710.24万元的比例为 217.27%,公司的利润分配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目录
声 明............................................................................................................................. 1
重大事项提示 ................................................................................................................ 2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 2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事项 ...................................... 2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高管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情况 .... 2 四、特别风险提示 .............................................................................................. 3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 5 第一节 释 义 ............................................................................................................ 14
一、一般释义 .................................................................................................... 14
二、专业释义 .................................................................................................... 15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18
一、公司基本情况 ............................................................................................ 18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18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22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 36
五、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关系 ............................................ 38 第三节 风险因素 ........................................................................................................ 39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 39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 41
三、其他风险 .................................................................................................... 43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48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48 二、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 49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上市以来变化情况 .................... 56 四、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 57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59
六、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 71
八、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技术情况 .............................................................. 105 九、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 105
十、最近三年(或上市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107 十一、境外经营情况和境外资产情况 .......................................................... 107 十二、报告期内的分红情况 .......................................................................... 107
十三、最近三年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是否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 107
十四、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 107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109
一、审计意见 .................................................................................................. 109
二、财务报表 .................................................................................................. 109
三、主要财务指标 .......................................................................................... 118
四、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 121 五、财务状况分析 .......................................................................................... 122
六、经营成果分析 .......................................................................................... 144
七、现金流量分析 .......................................................................................... 156
八、资本性支出分析 ...................................................................................... 159
九、技术创新分析 .......................................................................................... 159
十、重大担保、仲裁、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 164 十一、本次发行的影响 .................................................................................. 165
第六节 合规经营与独立性 ...................................................................................... 167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 .............................................................................................................. 167
二、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及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171
三、同业竞争情况 .......................................................................................... 171
四、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 172
第七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 178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178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 180 三、本次募投项目经营前景及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发展战略的关系 ...... 194 四、发行人的实施能力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 195 五、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196 第八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 197
第九节 声明 .............................................................................................................. 199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199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 204 三、保荐机构声明 .......................................................................................... 205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 207
五、为本次发行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208 六、为本次发行承担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声明 .................................. 209 七、审计委员会声明 ...................................................................................... 210
八、董事会声明 .............................................................................................. 213
第十节 备查文件 ...................................................................................................... 214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一般释义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angzhou Qianhong Biopharma Co., Ltd.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证券代码002550.SZ
法定代表人王轲
股本总额127,980.00万股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 518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初级农 产品收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8726864T
电话号码0519-86020688
传真号码0519-86020617
公司网址www.qhsh.com.cn
电子信箱qhsh@qhsh.com.cn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医药行业发展空间广阔,市场规模呈增长趋势
中国医药市场由化药、生物药和中药三大板块组成。2024年中国医药市场总规模为 16,297.4亿元,目前中国医药市场中化药占比最大,2024年其市场规模为 7,041.4亿人民币。生物药是中国医药市场最具潜力的领域,2018年至 2024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 11.1%。随着政策扶持、患者群体的不断扩大和患者可支付能力的提高,中国医药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预计 2024年至 2030年将以 4.6%的复合年增长率从 16,297.4亿元增长至 21,297.1亿元,其中生物药市场 2024年 达到 4,930.1亿元,2030年达到 10,242.2亿元。 中国医药市场规模按化药、生物药及中药拆分,2018-2030E 数据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我国药品注册按照以下 5个注册分类,分别为:1类创新药、2类改良型新药、3类境外仿制药、4类境内仿制药及 5类进口药。

其中 1类创新药指境内外均未上市且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同时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2类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5类进口药包括境外申请境内上市的原研药及仿制药两部分。因此下图中的创新药市场规模指包含 1类药品、2类药品以及 5类药品中的原研药部分。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管理进一步调整完善,优化审评审批工作流程,与国家鼓励创新的各项改革制度契合,能够持续促进药物研制创新。2024年中国创新药市场规模约 11,150.8亿元人民币,占中国药物市场总体份额的 68.4%。

在创新药鼓励政策出台、医疗保险动态调整、企业研发投入增加等有利因素的支持下,中国创新药市场将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预计 2024年至 2030年间将以7.2%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到 2030年达到 16,921.5亿元人民币。

中国医药市场规模按创新药和仿制药&生物类似物拆分,2018-2030E 数据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2、利好政策加持推动生化药物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公司所在的医药产业作为全球范围内的新兴产业,已成为当今世界最活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国家及地方层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和推动生化药物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2021年 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推动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融合创新,加快发展生物医药、生物育种、生物材料、生物能源等产业,做大做强生物经济。

2022年 1月出台的《“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中要求巩固原料药制造优势,加快发展一批市场潜力大、技术门槛高的特色原料药新品种以及核酸、多肽等新产品类型,促进原料药产业向更高价值链延伸。湖北省出台的《湖北省医药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旨在通过创新引领和联动发展,弥补短板,完善体系,推动医药产业园区联动发展,优化调配区域内资源,做强园区特色,提高对高端项目的承接能力。到 2025年,医药产业关键环节和服务配套更加完善,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催生一批原创成果,产业创新实力、产业规模、集聚效应、发展生态全面领先。此外,还提出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医药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加大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夯实人才支撑等措施。

通过国家及地方层面政策的相继出台,不仅为生化药物产业提供了政策支持,也为产业的创新发展和国际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持续推动医药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3、国家大力支持创新药发展,市场前景广阔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医药市场,政府高度重视医药产业,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进口和国产创新药加快上市。2020年,经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上市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及《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陆续生效,对新药研发、注册流程、临床试验管理以及生产管理等环节进行了改革。2021年,《“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正式出台,把坚持创新引领作为基本原则,把创新作为推动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创新生态,提高创新质量和效率,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为医药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新引擎,同时提出在抗体药物领域,重点发展针对肿瘤、免疫类疾病等的新型抗体药物。2023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发布《药审中心加快创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审评工作规范(试行)》,以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创新研发进程,加快创新药品种审评审批速度,鼓励新药研发主体更加注重以临床价值为导向。2024年发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中提出要加快创新药、罕见病治疗药品、临床急需药品等以及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

公司目前主要针对急性髓系白血病、急性缺血性脑卒中、内源性生长激素缺乏所引起的儿童生长缓慢等重大疾病布局创新药研发管线,致力于为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提供更好的治疗选择。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持续推动下,国内医药产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发展趋势明显。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提升公司原料药及制剂生产能力,拓宽公司管线布局
自 2011年首发上市以来,公司持续通过现金分红等方式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多次增持公司股份,坚定看好公司发展。随着国内医药产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公司顺应新一轮生物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快转型升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原料药及制剂生产能力,同时加速自身创新药管线研发进程,拓宽公司管线布局,有效抵抗市场风险,提升公司长期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2、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 29,000.00万元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有效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可转债转股后可以提升公司净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有效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的运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助于实现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为未来业务持续发展和进一步巩固、提升行业地位提供资金保障。

3、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内部管理,提升经营效益,优化公司资本市场形象,更好地向市场传递公司战略布局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推动公司把握市场机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行。

(三)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本次可转债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净额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确定。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四)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
1创新药研发项目41,923.4941,000.00
2湖北钟祥原料药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33,000.003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29,000.0029,000.00
合计103,923.49100,000.00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根据监管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不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的情况下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五)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发行费用

序号项目金额(万元)
1保荐及承销费用【】
2律师费用【】
3审计及验资费用【】
4资信评级费用【】
5发行手续费用、信息披露及其他费用【】
合计【】 
(八)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项目事项停牌安排
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发行公告》 《网上路演公告》正常交易
T-1日1、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2、网上路演; 3、网下申购日,网下机构投资者在 17:00前提交《网下 申购表》等相关文件,并于 17:00前缴纳申购保证金(如 需)正常交易
T日1、刊登《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 2、原 A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缴付足额资金); 3、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确定网上申购中签率正常交易
T+1日1、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2、网上申购摇号抽签正常交易
T+2日1、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 资金); 3、网下投资者根据配售金额缴款(如申购保证金低于配售 金额)正常交易
T+3日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 包销金额正常交易
T+4日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正常交易
(九)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持有期的限制。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管已承诺,若认购成功,其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债交易的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具体参见本募集说明书之“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之“(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

(十)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1、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按面值发行。

3、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4、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年单利计息和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每年根据债券余额支付一次利息,最后一期利息随尚未偿还的本金余额一起支付。有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的具体工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6、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7、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8、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1 0
配股:P =(P +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1 0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后转股价,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1 0
率,k为该次配股率,A为该次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届时将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披露修正幅度、转股价格修正的起始时间(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当期应计利息;
B: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在同一计息年度内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届时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如需)对其他市场投资者配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16、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⑥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⑧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⑨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⑩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5)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8、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事项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由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其中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评级机构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 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 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十一)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事项
公司聘任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华泰联合证券的监督。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华泰联合证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二)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违约情形
以下事件构成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到期未偿金额超过 5,000.00万元且达到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3)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相应科目 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到期未偿金额超过 5,000.00万元且达到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4)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且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或其被托管/接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5)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8)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能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知义务、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等义务与职责以致对公司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一直持续二十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9)公司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如果本节“1、违约情形”所列公司违约情形发生,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有效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宣布本次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2)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公司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债券受托管理人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后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宣布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①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
a.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
b.所有迟付的利息;
c.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
d.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
②公司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债券持有人通过会议决议的形式豁免;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救济措施。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发行债券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三)本次发行可转债规模合理性分析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和 2025年 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 13.28%、10.56%、11.09%和 8.48%;2022年、2023年、2024年和 2025年 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147.39万元、53,332.80万元、51,470.91万元和 29,134.67万元。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 100,000万元,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为 275,962.60万元,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为 36.24%,占比未超过 5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同时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本次发行可有效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预计公司未来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

(十四)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万元(含本数),而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次募集资金于 2011年2月全部到位,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十八个月。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创新药研发项目”、“湖北钟祥原料药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创新药研发项目”、“湖北钟祥原料药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原料药及制剂生产能力,同时加速自身创新药管线研发进程,拓宽公司管线布局,主要投向公司主业;“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满足健康发展的需要,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和效益提升,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下游市场需求、研发情况及资金情况等因素确定了本次发行融资规模,本次融资规模合理。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聚焦主业、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轲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 518号
董事会秘书姚毅
联系电话0519-86020688
传真号码0519-86020617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栋 401
保荐代表人刁贵军、庄晨
项目协办人张晓卿
项目组成员季李华、张信哲、梁歌、张威、薛杰
联系电话025-83387701
传真号码025-8338771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机构负责人张利国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
经办律师戴文东、侍文文、李宗
联系电话010-88004488
传真号码010-6609001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张彩斌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 5-1001室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文凯、刁红燕
联系电话0519-86622612
传真号码0519-86605893
(五)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号
联系电话0755-88668888
传真号码0755-82083164
(六)收款银行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振华支行
开户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号码4000010209200006013
(七)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文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深湾二路 82号神州数码国际创新中心东塔 42楼
经办人员徐宁怡、曾利利
联系电话0755-82872897
传真号码0755-82872090
五、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关系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节 风险因素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内,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肝素粗品、粗胰酶等猪副产品,其价格易受经济形势和供需环境的影响,而直接材料为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如果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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