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科技(60390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2026年01月24日 22:11:03 中财网

原标题:龙蟠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于 2025年 12月 1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2025年 12月 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上证上审(再融资)
〔2025〕425号”《关于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问询函》”)。为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回复,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除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一致;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就境外法律事项进行事实认定和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内容,均为对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所作的引述,该等文件构成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本次融资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0万元,将投向“11万吨高性能磷酸盐型正极材料项目”、“8.5万吨高性能磷酸盐型正极材料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2)报告期内,发行人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97.36%、57.56%、79.69%、68.17%。3)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山东锂源、湖北锂源,均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的全资子公司;常州锂源少数股东包括公司董事等关联方。4)本次募投项目中“11万吨高性能磷酸盐型正极材料项目”内部收益率 12.56%(税后),总投资回收期 7.70年(税后);“8.5万吨高性能磷酸盐型正极材料项目”内部收益率 12.15%(税后),总投资回收期 7.83年(税后)。

问题 1-(4):请发行人说明:(4)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常州锂源的背景及必要性,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结合常州锂源少数股东的具体情况及其股东权利约定等,说明常州锂源少数股东不同比例增资的原因,后续增资价格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情形,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说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将新增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8条对问题(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常州锂源的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发行人收购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磷酸铁锂相关资产及业务所涉及相关交易文件;查阅了发行人与相关主体共同投资常州锂源的审议决策及公告文件;查阅了常州锂源引入投资方所涉及的交易文件;查阅了发行人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港股上市募集资金对常州锂源增资的审议决策及公告文件;查阅了常州优贝利、南京金贝利、南京超利的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包括《子公司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在内的内部控制文件;查阅了常州锂源少数股东的营业执照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了常州锂源少数股东出具的关于是否同比例增资事项的书面确认文件;查阅了山东锂源及湖北锂源的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署的协议及针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及公告文件;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一)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常州锂源的背景及必要性,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
1、常州锂源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州锂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603RN45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注 83,412.7585万元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 519号 
法定代表人石俊峰 
成立日期2021-05-12 
营业期限2021-05-12至 2041-05-1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 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龙蟠科技55,403.139866.4205
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5,020.31256.018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4,601.95315.5171
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4,285.80915.1381
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5004.1960
常州金坛泓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004.1960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1503.7764
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7502.0980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1,501.54401.8001
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000.8392
*注:上表列示的常州锂源的注册资本为实际注册资本。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于 2025年 7月18日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公司增资暨关联(连)交易暨累计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以其通过联交所发行 H股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 80%资金,折合人民币36,970.56万元向常州锂源增资,其中 5,551.2923万元计入常州锂源注册资本,剩余 31,419.2677万元计入常州锂源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常州锂源的注册资本由 77,861.4662万元增加至 83,412.7585万元,常州锂源正在就本次增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常州锂源的背景及必要性
(1)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常州锂源的历程
2020年 12月 25日,发行人与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贝特瑞”)签署《关于收购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磷酸铁锂相关资产和业务之框架协议》,拟收购贝特瑞旗下磷酸铁锂相关资产和业务。2021年 4月 23日和 2021年 5月 10日,发行人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收购事宜。

2021年 5月 12日,常州锂源成立,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龙蟠科技23,100.0073.33%
2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500.0011.11%
3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150.0010.00%
4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750.005.56%
合计31,500.00100.00 
2021年 7月,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700万元对常州锂源进行增资,同时常州锂源的员工持股平台常州金坛泓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3,500万元对常州锂源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常州锂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龙蟠科技23,100.0064.71%
2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500.009.80%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3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150.008.82%
4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750.004.90%
5常州金坛泓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3,500.009.80%
6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001.96%
合计35,700.00100.00 
上述股权变动后,常州锂源后续分别引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投资人,发行人分别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港股上市募集资金对常州锂源增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州锂源的股权结构详见本问题回复之“1、常州锂源的基本情况”所列示。

(2)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常州锂源的背景及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常州锂源的少数股东中,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优贝利”)、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金贝利”)、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超利”)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常州优贝利主要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石俊峰设立的持股平台。发行人收购贝特瑞旗下磷酸铁锂业务时,受行业影响标的资产为亏损状态,为增强员工对新能源正极材料业务未来发展的信心和积极性,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石俊峰亦一起参与投资。

南京金贝利为沈志勇和张羿投资设立的主体,沈志勇为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分管常州锂源财务中心,张羿为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常州锂源董事,两人参与常州锂源的经营管理。

南京超利为薛杰和解一超的持股平台,薛杰为发行人当时的监事会主席,解一超为常州锂源副总经理,两人参与常州锂源的经营管理。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常州优贝利、南京金贝利、南京超利共同投资常州锂源,其主要系为引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常州锂源核心员工,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
(1)发行人与常州优贝利、南京金贝利共同投资设立常州锂源
常州锂源设立时的股东中,常州优贝利系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石俊峰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其他方成立的合伙企业;南京金贝利系由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沈志勇、董事会秘书张羿合资成立的合伙企业。根据当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两家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因此发行人与常州优贝利、南京金贝利共同投资设立常州锂源及收购天津锂源(曾用名为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和江苏锂源(曾用名为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21年 4月 2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石俊峰、朱香兰、沈志勇已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了相应独立意见。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1年 5月 10日,发行人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合资设立公司及股权收购事项,关联股东石俊峰、朱香兰、沈志勇、张羿、南京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2)南京超利对常州锂源增资
南京超利系由发行人当时的监事薛杰先生作为普通合伙人成立的合伙企业,根据当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南京超利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根据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遵循谨慎性原则,认定南京超利对常州锂源增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21年 7月 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了相应独立意见。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关联监事薛杰已回避表决。因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发行人针对其与常州优贝利、南京金贝利共同投资设立常州锂源及收购天津锂源和江苏锂源 100%股权事项、南京超利对常州锂源增资事项,均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关联各方均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关联交易审议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共同投资设立常州锂源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常州锂源的股权比例为 66.4205%,拥有对常州锂源的控制权,为防范利益冲突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发行人采取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如下:
(1)增资扩股引入资金并使关联方持股比例不断下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及 2024年,常州锂源分别引入了投资人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年及 2025年,发行人分别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港股上市募集资金对常州锂源进行了增资。

通过上述增资扩股的方式,常州锂源中作为发行人关联方的股东持股比例不断下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州优贝利、南京金贝利、南京超利的持股比例已分别下降至 4.1960%、2.0980%和 0.8392%。

(2)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发行人能够控制常州锂源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募集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严格监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保证通过常州锂源及其下属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的相关资金得到有效监管;此外,发行人还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范重点交易事项的制度并予以执行。

综上,发行人为防范利益冲突,已采取了相关措施并制定了相关制度,该等措施及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结合常州锂源少数股东的具体情况及其股东权利约定等,说明常州锂源少数股东不同比例增资的原因,后续增资价格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情形,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1、常州锂源少数股东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州锂源的股权结构详见本问题回复之“(一)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常州锂源的背景及必要性,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1、常州锂源的基本情况”所列示,常州锂源的少数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8RF6PU98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恒旭创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余复路 16号天行商务中心 18层
注册资本11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1-02-09
营业期限2021-02-09 至 2031-02-0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私募基金编号SQD68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恒旭创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包括青岛上汽创新升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珠海普贺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其为专业投资机构。

(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YRYM3F
法定代表人吴映明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号 1幢 401室 A区 H0939
注册资本22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7-04-06
营业期限2017-04-06 至 2047-04-05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 融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为宁德时代的全资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电池行业的龙头企业,亦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

(3)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D4XW4U22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油昆仑(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号楼 19层 1902-1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3-11-20
营业期限2023-11-20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私募基金编号SADZ9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油昆仑(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包括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本有限公司,其为专业投资机构。

(4)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根据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5EAYB5M
执行事务合伙人石俊峰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金龙大道 563号
注册资本10万元
成立时间2021-03-16
营业期限2021-03-16 至 2041-03-1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石俊峰的持股平台。

(5)常州金坛泓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常州金坛泓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州金坛泓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常州金坛泓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6A44X73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修明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 519号
注册资本3,500万元
成立时间2021-06-16
营业期限2021-06-16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常州金坛泓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为常州锂源设立时的董事及重要员工,其为董事及重要员工持股平台。

(6)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29091
法定代表人贺雪琴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第 1、2、3、 4、5、6栋、7栋 A、7栋 B、8栋
注册资本110,485.2712万元
成立时间2000-08-07
营业期限2000-08-07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进出口业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 营项目是:生产经营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和负极材料;普通货运; 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新能源电池行业的知名公司,同时为发行人收购磷酸铁锂相关资产和业务时的出售方。

(7)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根据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25DB5R9C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志勇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柘宁东路 368号
注册资本10万元
成立时间2021-03-12
营业期限2021-03-12 至 2041-03-1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沈志勇和张羿投资的主体,沈志勇为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分管常州锂源财务中心,张羿为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常州锂源董事,两人参与常州锂源的经营管理。

(8)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GH6K26
法定代表人张明合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楼 16层 1601-01单元
注册资本2,70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7-07-26
营业期限2017-07-26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为专业投资机构。

(9)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根据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26JGGEXT
执行事务合伙人薛杰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汇智产业园科创大厦 A座
注册资本10万元
成立时间2021-07-15
营业期限2021-07-15 至 2041-07-1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薛杰和解一超的持股平台,薛杰为常州锂源设立时发行人当时的监事会主席,解一超为常州锂源副总经理,两人参与常州锂源的经营管理。

综上,常州锂源的少数股东主要为专业投资机构、新能源电池行业内公司、持股平台。

2、常州锂源少数股东的股东权利约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 5月,常州锂源与现有股东签订了《关于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该协议约定的特殊股东权利中,与发行人拟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对常州锂源增资事项相关的股东权利为优先认缴权及反稀释,具体如下:

 主要约定内容
优先认缴权若常州锂源增加注册资本,则常州锂源届时的全体股东(“优先认缴股 东”)有权对全部或部分新增的注册资本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任何第三 方认购前述增资的权利。常州锂源后续融资时应向优先认缴股东发出融资 通知,优先认缴股东在收到融资通知后二十(20)个工作日(“认缴期 限”)内向常州锂源通知其是否行使优先认缴权,如果决定行使优先认缴权 的,应当同时作出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书面承诺(“承诺通知”);如果优先认 缴股东没有在认缴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应视为该优先认缴股东放弃行使 优先认缴权。
反稀释未经投资方(即指: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先书面 同意,常州锂源不得按照低于投资方认购常州锂源股权时的估值基础进行 后续融资,否则该等投资方有权调整其在常州锂源所持的股权比例,以使 该等投资方股权比例达到以其增资款按后续融资的估值基础所可以认购的 比例,或要求发行人以现金方式对该等投资方进行补偿,以使该等投资方 获得股权的价格不高于后续融资的价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针对发行人拟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对常州锂源增资事项,常州锂源的少数股东均已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发行人本次向常州锂源增资,增资价格根据届时评估机构评估的常州锂源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常州锂源的少数股东中,除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书面文件中确认其后续将按照《关于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决定是否行使认缴权以外,其他股东均已在书面文件中承诺放弃本次发行人对常州锂源增资时同比例增资的权利。

综上,发行人拟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对常州锂源增资事项未违反《关于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中相关股东权利的约定。

3、常州锂源少数股东不同比例增资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除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外,常州锂源其余少数股东在书面文件中确认其系基于自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书面文件中确认其尚无明确资金使用计划用于向常州锂源增资,其后续将按照《关于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关于认缴期限的约定决定并通知是否行使认缴权。

4、后续增资价格及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针对上述发行人拟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对常州锂源增资事项,常州锂源的少数股东均已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发行人本次向常州锂源增资,增资价格根据届时评估机构评估的常州锂源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因此增资价格公允。

5、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情形,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根据发行人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常州锂源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山东锂源及湖北锂源均为常州锂源的全资子公司,通过本次增资,发行人将进一步增强对常州锂源及山东锂源和湖北锂源的控制权,有利于切实掌控募集资金的运用和募投项目的实施,相关情况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中关于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相关要求,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三)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说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将新增关联交易
1、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1-9月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 公司------211.470.02%
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13,002.980.97%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122.810.01%
湖北丰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27,000.775.75%19,144.633.75%15,893.472.12%19,787.451.48%
安徽明天氢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4.810.00%30.550.01%36.690.00%--
合计27,015.595.76%19,175.183.76%15,930.162.13%33,124.712.48%
*注:贝特瑞在 2021年 7月 20日前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 10%以上股权,自 2021年 7月 20日常州锂源完成增资后,贝特瑞持有常州锂源的股权比例低于 10%,基于上述,2022年 7月 20日前,由于贝特瑞属于过去 12个月内曾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权的少数股东,发行人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将贝特瑞(包括其控制的下属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下同)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其之间的交易亦认定为关联交易,上表中关于贝特瑞 2022年度的交易金额及占比系发行人与贝特瑞全年交易金额及占比,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 1-9月发行人与贝特瑞之间相关交易的金额不再纳入关联交易金额统计,下同。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1-9月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南京威乐佳润滑油有限公司544.910.09%718.380.09%694.720.08%576.220.04%
泰州市畅能瑞商贸有限公司694.020.12%857.930.11%905.110.10%869.450.06%
南京瑞福特化工有限公司---0.00%-0.00%0.840.00%
泰州市恒安商贸有限公司142.440.02%353.410.05%454.720.05%373.140.03%
南通聚途商贸有限公司109.990.02%133.310.02%158.610.02%146.790.01%
安徽明天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330.00%7.810.00%4.590.00%2.770.00%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6.690.00%
合计1,491.700.26%2,070.840.27%2,217.750.25%1,975.900.14%
(3)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承租方租赁关联方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 种类年份简化处理的短期租 赁和低价值资产租 赁的租金费用支付的 租金承担的租赁负 债利息支出增加的使 用权资产
贝特瑞(江房屋建筑2025年 1-9月----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 种类年份简化处理的短期租 赁和低价值资产租 赁的租金费用支付的 租金承担的租赁负 债利息支出增加的使 用权资产
苏)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2,035.53151.673,864.90
深圳市贝特瑞 纳米科技有限 公司设备2025年 1-9月----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3.423.42--
贝特瑞新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房屋建筑 物2025年 1-9月----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74.4413.55306.30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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