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创股份(00132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042号 致: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创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参加元创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元创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元创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元创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元创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元创股份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1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元创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文杰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1月23日15: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旗海路55号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6 01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年 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1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6年1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17人,共计代表股份57,314,29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3.105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6,55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130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3人,代表股份764,29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749%。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表股份1,314,2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64%。 本所律师认为,元创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公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元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6年1月23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第TCYJS2026H0042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林 慧 签署: 经办律师:汤明亮 签署: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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