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晓科技(30048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受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晓科技”)股东高月静女士、寇晓康先生(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蓝晓科技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国信证券接受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国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蓝晓科技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询价转让时间不属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窗口期的说明函》(以下简称“说明函”)。国信证券查阅了上述《承诺函》及《说明函》,并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相关信息,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出让方基本情况 高月静,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1010219******,为蓝晓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寇晓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61011119******,为蓝晓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出让方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相关规定的情况。 3、出让方不存在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承诺的情形。 4、出让方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5、出让方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6、出让方为自然人,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需要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的情形。 7、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高月静、寇晓康为蓝晓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七条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规定,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国信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蓝晓科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蓝晓科技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蓝晓科技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8、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高月静为公司董事长,寇晓康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国信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蓝晓科技已于2025年8月20日公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预计将于2026年4月23日公告《2025年年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蓝晓科技已于2025年10月24日公告《2025年三季度报告》;经核查蓝晓科技出具的《说明函》,本次询价转让的时间不属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窗口期,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蓝晓科技出具的《说明函》,本次询价转让的时间不属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窗口期,且在高月静、寇晓康本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蓝晓科技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4)经核查蓝晓科技出具的《说明函》,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对出让方身份证明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并取得蓝晓科技出具的《说明函》。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综上,国信证券认为:出让方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 23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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