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30022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充分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查意见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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