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特尔(920871):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1月23日 19:55:43 中财网
原标题:派特尔: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据贵公司的委托,查阅了有关贵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6年1月22
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议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对现行有效的法律的
理解、对贵公司公告的事实以及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会议决定于2026年1月22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年1月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
票,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下午15:00至2026年1月22日
下午15:00。

2026年1月22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贵公司董事长陈宇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
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有15名,代表
股份51,870,2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012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
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1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以上股东是截至2026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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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2人,代表公司
股份总数1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01%。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
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
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相符。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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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0股反对,0股弃权,51,870,266股同意通过,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1月22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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