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00231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时间:2026年01月23日 19:51:03 中财网
原标题:川发龙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6年1月)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
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
票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
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五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
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
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
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
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
户前,中登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
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
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
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登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
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
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
(四)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
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
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
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交易所网站上进
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
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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