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00231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1月)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董 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 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责 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保密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 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 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 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 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 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等,董事会秘书有权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二)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 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 范围; (三)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交易 所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 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 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 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 幕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保 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等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存档。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应当做好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 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在本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 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 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备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向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文件的 同时;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 向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的同时;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向交易 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的同时; (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首次向交易所报送相 关文件的同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时告知其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及 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相关知情人及其 关系人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本人 证券账户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 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 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其部门、 单位责任人及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 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披露、监督和管理,按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进行 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其要求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 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 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 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络上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 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 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川发龙蟒 公司代码:002312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一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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