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00231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1月)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 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 有直接责任; 3、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有直接责任; 4、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5、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6、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及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 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 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 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交易所要 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 (二)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三)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 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 告);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 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 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 意见,按期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 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 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交易所《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 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以及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本制度以及交易所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 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 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 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制 度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制度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述重大 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 反对或弃权的理由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 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十条股东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 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 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 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 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 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五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 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 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六十条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 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六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传闻澄清 第六十二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四)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 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现异常情形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六十五条 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标准的,适用第六十七条规定。 已按照第六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七十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七十一条 承诺人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公 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 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 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披露申请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并作风险提示。 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事项前,公司应当每月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 第七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经理层: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 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要为董事会秘书提供了解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经 营活动和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 4、遇有需要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 成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 2、有义务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公司所投资项目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会、股东会有关决议、文件及相关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 任务。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长报告董事会秘书。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组织协调公司的财务审计,并 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在(一)、(二)基础上,编制完 整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提交总裁和财务负责人审阅修订; (四)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报交易所审核后 披露; 第七十八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的信息,应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 快组织形成公告文稿; (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长签发后报交易所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文稿在报纸、网站登载后,董事会秘书 应认真检查核对,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八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在预先与交易所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 及时公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有关文件。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八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件齐备; (二)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 规定。 第八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具有刊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格的报刊为 信息披露的指定刊载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八十六条 公司章程、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及交易所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刊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刊载于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 第八十七条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以刊载于公司网站上,但刊载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它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 传、新闻发布等,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 刊登的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九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九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九十二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 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十三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 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答等形式代替信息 披露。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 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 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条董事会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〇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 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四川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 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一百〇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〇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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