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002312):《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1月)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 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 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 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为中 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 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 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 1 / 6 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风险等级(即第 三级或PR3或R3级)和中高风险等级(即第四级或PR4级或R4 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决策程序、实施流程、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为避免投资过于集中的风险。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 需要为前提,充分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 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并表 内子公司,并表内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 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 / 6 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 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 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由财务审计工作专委会审批。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 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 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已按上述第(一)、 (二)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且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 期内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内。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 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3 / 6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 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 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委托理财业务 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等。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事项具体流程为: (一)如委托人为子公司,金额低于两千万由直管企业负 责人审批后执行,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金额在两千万以上的, 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并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 可行性分析,审核通过后按流程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二)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 和可行性分析,按流程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可行性分析应当提供至少三家同等金融机构类型、同等风 险水平、同等期限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比较表。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应当于每 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 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 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 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4 / 6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风控审计部定期、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业务的 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 理情况等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 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 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风险时,相关负责人必须在 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财务总监和总裁,同时告知董事会秘 书,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 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 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5 / 6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 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6 / 6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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