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002312):《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6年1月)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 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 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 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 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 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 益。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 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有权 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 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由于对外捐赠将导 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已按照内部议事规 则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 对外捐赠。 (四)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 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 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 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 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按照内部议事规 则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 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五条对外捐赠的类型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 地区、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 救济性捐赠,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 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 第六条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 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 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公益性社 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 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 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 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向公司提供由财 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 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 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 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 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 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 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 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 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单笔金额 10万元以下(不含 10万元)的对 外捐赠事项,由公司总裁决定; (二)公司单笔金额在 10万元(含)至 100万元(不 含 100万元)的或公司年度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当年预算的, 需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单笔金额 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不含 8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需经公司党委 会前置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四)公司单笔金额 800万元以上(含 800万元)的对 外捐赠事项,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后,报 公司股东会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公司本部对外捐赠事项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由各直管企业人事行政部门统筹。 公司对外捐赠,经业务部门发起的,由业务部门协助人 事行政部门拟定捐赠方案、提出捐赠申请。捐赠方案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捐 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向 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图文资料、捐赠证明等及捐 赠方案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 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审计部备案。 公司及各子企业的对外捐赠事项,由本部人事行政部门 进行统一审查和管理。具体涵盖捐赠项目的立项审核、项目 合规性审查以及实施过程的跟踪监控等全流程工作,旨在确 保每一笔捐赠均符合公司要求,同时保障捐赠行为具备合法 性、透明性与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子公 司单笔金额 10万元以下(不含 1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经子公司总办会审批后即可实施。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将拟定 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程序审 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 署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及时 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 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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