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000422):湖北宜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时间:2026年01月23日 19:41:14 中财网
原标题:湖北宜化:湖北宜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离任、
主动辞任、被解任、退休、工作调动及其它导致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
因、辞任职务、辞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
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生效。如存在下列情
况,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自律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
事。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任报告中对任
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任报告时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
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公司应在离职董事提出辞任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
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聘任新一届高
级管理人员的决议通过之日起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
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
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
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
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
解除其职务;出现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
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不因离职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
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的,应在离职前向公
司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
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
承诺人违反承诺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
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
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三章移交手续和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公司指定人员进行
工作交接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和管理的连续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文件、数据资
产、印章、证照、未完成的工作事项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对未了结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
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处理建议,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
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有权依据有关制度对拟离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
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
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
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持股变动应遵守以
下规定:
(一)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
作出的承诺;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
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自律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相关规定等情形的,公司
公司应形成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自
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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