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国新建源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3.05%股权、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73%股权、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78%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现将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所作承诺公告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2025年12月16日披露的《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1 | 上市公
司 | 关于所提
供信息真
实 、 准
确、完整
之承诺函 | 1、本公司将及时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公司为本次交
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及独立
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等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
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
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
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 | | 4、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2 | | | |
| | | 关于守法
及诚信情
况的说明 | 1、最近三年内,本公司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不
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
事处罚的情形。
2、最近三年内,本公司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
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
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
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最近十二个
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
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3、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
| 3 | | | |
| | | 关于房地
产业务的
承诺函 | 本公司已在《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涉及房地产业务之专
项自查报告》中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报告期”)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
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
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
露,并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在报告期内并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
存在闲置土地、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情形;房地产
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被相关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签发《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及《收回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等情形。在报告期
内并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捂盘
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房产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情形。 |
| 4 | 上市公 | 关于所提 | 1、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各证券服务机构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 司全体
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 | 供信息真
实 、 准
确、完整
之承诺函 | 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
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及独立财
务顾问(主承销商)等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
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
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
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人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如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
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
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本
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授权上市公司
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
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
于上市公司或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5 | | | |
| | | 关于守法
及诚信情 | 1、最近三年内,本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其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 | 况的说明 | 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
罚的情形,除刘建伟因配偶存在短线交易收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出具的监管函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
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外,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
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 6 | | | |
| | | 全 体 董
事、高级
管理人员
关于本次
交易摊薄
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
诺函 | 1、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
现。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4、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上市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
行本人对上市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严格
接受上市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上市公司
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
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6、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上市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
有投票/表决权)。
7、若上市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上
市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上市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
权)。
8、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
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 | | 9、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
措施。 |
| 7 | | | |
| | | 全 体 董
事、高级
管理人员
关于房地
产业务的
承诺函 |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涉及房地产业务之专项自查报
告》已如实披露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
12月31日期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况。如公司因存在
自查范围内未披露的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
| 8 | 上市公
司控股
股东、
募集配
套资金
认购方
国资运
营公司 | 关于所提
供信息真
实 、 准
确、完整
之承诺函 | 1、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各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
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及独立
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等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
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
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
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如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 | | 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
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
锁定;本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公司
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
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公司授权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
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
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上市公司或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
| 9 | | | |
| | | 关于守法
及诚信情
况的说明 | 1、最近五年内,本公司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不
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
事处罚的情形。
2、最近五年内,本公司依法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未按期
偿还大额债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或受到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最近
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
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 10 | | | |
| | | 关于股份
锁定期的
承诺函 |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2、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完成后,本公司通过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送股票股
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亦将遵
守上述锁定期约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和
交易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若上述锁定期与届时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符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
行相应调整。 |
| 11 | | | |
| | | 关于认购 | 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锁定价格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 | 募集配套
资金的承
诺 |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而召开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告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本公司具备按时、足额支付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款
的能力。
3、本公司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全部资金(以
下简称“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资
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
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
协议安排的情形。
4、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
| 12 | | | |
| | | 关于保持
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
承诺函 |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仍为浙江建投的控股股东,为了
保护浙江建投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保证做到与浙江建
投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相互独立,特
此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下同)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
外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中领取薪
酬。
2、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中
兼职或领取薪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
系,该等体系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完全独立。
4、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法定
程序产生,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
职权决定人事任免。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 | |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对其所有的资产拥有独立、完整的所有
权,能够独立经营,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业务体系
和相关资产。
2、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权益
或信誉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不以任何
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资产。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
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保持独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
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在银行开具独立银行账户,不与本公司及
其关联方共用相同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其关联
方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
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
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保持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不与本公司
及其关联方产生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具备独立开展
经营业务所需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
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除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相关职权外,保证
不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
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
确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并保证在上市公司审议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 | | 联交易事项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保证本公司及其关联方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竞争关
系的业务。
5、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 | | | |
| | | 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 |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仍为浙江建投的控股股东,现就
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与浙江建投的同业竞争事项,本公司
特此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除浙江建投及因政策原因划转注入的企业以外的其他
企业(“本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浙
江建投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控制任何与浙江建投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2、在本承诺有效期间,本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将不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浙江建投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3、在本承诺有效期间,如本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从任何第三
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浙江建投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则本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将该等合作机会优先
让予浙江建投。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浙江建投
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浙江建投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
机会,浙江建投有权要求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4、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浙江建投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期间
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
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浙江建投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14 | | | |
| | | 关于规范
和减少关
联交易的
承诺函 |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仍为浙江建投的控股股东,现就
关于规范和减少与浙江建投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特此
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上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
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能
够施加重大影响的除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 | | 业,下同)之外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
规范并尽量减少和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
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遵循公正、公
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
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严格避免向上
市公司进行资金拆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
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在任何情
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任何
形式的担保。
4、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5 | | | |
| | | 关于本次
交易摊薄
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
诺函 | 1、继续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如监管部门就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且本承
诺函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
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并督促上市公司履行其制定的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
部门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补偿责任。 |
| 16 | | | |
| | | 关于房地
产业务的
承诺函 |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涉及房地产业务之专项自查报
告》已如实披露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房地
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况。如上市公司因存在自查范围内未
披露的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
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补
偿责任。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17 | 上市公
司控股
股东、
募集配
套资金
认购方
国资运
营公司
的全体
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 | 关于守法
及诚信情
况的说明 | 1、最近五年内,本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不存
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
处罚的情形。
2、最近五年内,本人依法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未按期偿
还大额债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涉及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
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
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 18 | 发行股
份购买
资产交
易对方
国新建
源基金 | 关于所提
供信息真
实 、 准
确、完整
之承诺函 | 1、本合伙企业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各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合伙企业为本次交易出
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合伙企业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及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等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
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
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
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
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合伙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
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
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合伙企业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5、如本合伙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合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 | | 伙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
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
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合伙企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锁定;本合伙企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本合伙企业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报送本合伙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
市公司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合伙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的,本合伙企业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
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合伙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
愿用于上市公司或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19 | | | |
| | | 关于守法
及诚信情
况的说明 | 1、最近五年内,本合伙企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
查,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
2、最近五年内,本合伙企业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除一起已经北京金
融法院“(2022)京74民初28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纠纷外,不存在其他涉及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最近十二个
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
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 20 | | | |
| | | 关于股份
锁定期的
承诺函 | 1、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之后,本合伙企业通过本次
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送股票股利、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亦将遵守上述
锁定期约定。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合伙企业所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3、若上述锁定期与届时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 | | 符的,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 |
| 21 | | | |
| | | 关于本次
重组拟出
售资产权
属状况的
说明 | 1、2020年12月,上市公司通过浙江一建、浙江二建、浙
江三建三家子公司作为债转股标的公司,通过浙江产权交
易所公开挂牌程序,引入本企业作为债转股投资者,在三
家子公司层面以债转股方式实施增资。截至本说明出具
日,本合伙企业持有浙江一建13.0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
本15,015.015万元)、浙江二建24.73%的股权(对应注册
资本11,900.714万元)、浙江三建24.78%的股权(对应注
册资本16,859.3449万元)(以下合称“标的资产”)。
2、本企业已依法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所有出资已
足额缴纳,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对标的资
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3、本企业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代
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上述股权不存
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亦不涉及诉讼、仲
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其
他情况。该等股权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
实质性法律障碍。 |
| 22 | 发行股
份购买
资产交
易对方
国新建
源基金
的主要
管理人
员 | 关于守法
及诚信情
况的说明 | 1、最近五年内,本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不存
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
处罚的情形。
2、最近五年内,本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
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
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
其他不良记录。 |
| 23 | 标的公
司 | 关于所提
供信息真
实 、 准
确、完整
之承诺函 | 1、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各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
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及独立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 | | 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等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
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
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
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24 | | | |
| | | 关于守法
及诚信情
况的说明 | 1、最近三年内,本公司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不
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
事处罚的情形。
2、最近三年内,本公司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
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
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
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最近十二个
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
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 25 | 标的公
司的全
体 董
事、监
事、高
级管理
人员 | 关于所提
供信息真
实 、 准
确、完整
之承诺函 | 1、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各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
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及独立财
务顾问(主承销商)等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
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
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
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 | | |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人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26 | | | |
| | | 关于守法
及诚信情
况的说明 | 1、最近三年内,本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不存
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
处罚的情形。
2、最近三年内,本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
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
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
其他不良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