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002739):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1月23日 19:31:14 中财网
原标题:万达电影: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的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及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对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投资品种进行风险评估,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受托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办理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事宜;
(四)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设立理财产品台账,跟踪存续期进展及安全状况,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时(如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应及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
(五)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在委托理财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以及出现风险后启动相应的追偿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按季度跟进委托理财进展情况是否在年度审批额度内。财务部应将中高风险委托理财合同提交证券部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委托理财的监督,在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形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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