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领益智造(002600):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07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2025年12月5日和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和开发银行签订的主合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本金为人民币25,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数控”)和中国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本金为人民币4,8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裕”)和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项下所形成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开发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借款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主合同及主债权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借款人领益科技与贷款人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000万元,贷款期限从主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的提款日(即2026年1月23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的提款日的第3个周年日止,共计3年整。 2、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领益科技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领略数控之间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80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26年1月15日起至2029年1月15日止;若实际提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起始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提款日为准,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三)公司向招商银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申请人: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及主债权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招商银行和苏州领裕签订的《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 2、保证范围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招商银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3、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544,053.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77.95%。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369,550.37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91,993.53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82,509.41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2、《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3、《授信协议》; 4、《保证合同》; 5、《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