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本规则通篇调整内容:
调整“股东大会”为“股东会”表述。 | |
|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 |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建筑设计
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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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
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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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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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有关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
超过两千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事项;
(十三)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百分之七十;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
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
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受赠资产(公司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如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
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易行为(属于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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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
公司购买资产、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
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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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如果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规则、国资监管规定等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
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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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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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
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 第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
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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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
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
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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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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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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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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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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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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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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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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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 第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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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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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
| 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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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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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
| 第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 第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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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时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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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和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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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
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
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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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
说明原因。 |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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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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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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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 |
|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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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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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 第二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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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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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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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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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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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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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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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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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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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三十六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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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 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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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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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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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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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 第四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
|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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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
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关联股东应在
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免于
回避的申请,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能回避的理
由,股东大会应当对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的申请
进行审查,并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股东提出的免
于回避申请进行表决,股东大会根据表决结果在
大会上决定该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大会非关
联股东决议同意后,该项关联交易可以按照正常
程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对此作出详
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
门统计,并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
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
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关联股东应在股
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前向股东会提出免于回避的
申请,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能回避的理由,股
东会应当对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的申请进行审
查,并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
申请进行表决,股东会根据表决结果在会议上决
定该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决议
同意后,该项关联交易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
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
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
避。如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
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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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
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以决定该
股东是否回避。 | 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
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以决定该股
东是否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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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四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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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
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
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的董
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或者股东提名。
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由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
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但该等提
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日送达董事会,
提案中董事候选人人数、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需选举产
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并应当同时提供所提名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方式和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进行。 | 第四十五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的比例。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
1.董事选举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
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可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2.具体操作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
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
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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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可
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人或者
多人,但其所投向的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人
选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独立董事
或者非独立董事总人数。
4.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
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
5.董事的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决定
是否能被选举为董事,所当选的董事应为得票总
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与本次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董事候选人;如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该
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规定人数的董
事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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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四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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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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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四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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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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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五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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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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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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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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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
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
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
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
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涉及中小股东表决单
独计票事项的,应当说明单独计票结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
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会决
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
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
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
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
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
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涉及中小股东表决单
独计票事项的,应当说明单独计票结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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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如属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上届
董事、监事任期届满的次日就任;如公司董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如
属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在上届董事任期届满的
次日就任;如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新
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如属增补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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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如属增补董事、监事选
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
任。 | 选举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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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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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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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
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
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
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
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
员具体实施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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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
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 第六十条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
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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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 |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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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
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
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 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
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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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 |
|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
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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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
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如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修订,本规则内容与修订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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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批准,修
改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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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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