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设计(301167):《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修订说明

时间:2026年01月23日 18:59:02 中财网

原标题:建研设计:《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修订说明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修订说明
一、《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本规则通篇调整内容: 调整“股东大会”为“股东会”表述。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建筑设计 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 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有关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 超过两千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事项; (十三)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百分之七十;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 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 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受赠资产(公司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如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 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易行为(属于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 公司购买资产、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 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如果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规则、国资监管规定等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 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 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第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 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 权利。
  
第六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 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 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第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第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时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和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 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 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 说明原因。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第二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三十六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第四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 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关联股东应在 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免于 回避的申请,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能回避的理 由,股东大会应当对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的申请 进行审查,并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股东提出的免 于回避申请进行表决,股东大会根据表决结果在 大会上决定该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大会非关 联股东决议同意后,该项关联交易可以按照正常 程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对此作出详 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 门统计,并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 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 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关联股东应在股 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前向股东会提出免于回避的 申请,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能回避的理由,股 东会应当对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的申请进行审 查,并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 申请进行表决,股东会根据表决结果在会议上决 定该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决议 同意后,该项关联交易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 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 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 避。如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 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
  
  
  
  
  
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 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以决定该 股东是否回避。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 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以决定该股 东是否回避。
  
第四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四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 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 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的董 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或者股东提名。 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由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 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但该等提 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日送达董事会, 提案中董事候选人人数、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需选举产 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并应当同时提供所提名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方式和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进行。第四十五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的比例。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 1.董事选举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 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可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2.具体操作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 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 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
  
  
  
  
  
  
  
  
  
  
  
  
  
  
  
  
  
  
  
  
  
  
  
  
  
  
  
  
  
  
  
  
  
  
  
  
  
  
  
  
  
  
  
  
  
  
  
  
  
  
  
  
  
  
  
  
  
  
  
  
  
 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可 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任意分配,投向一人或者 多人,但其所投向的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人 选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独立董事 或者非独立董事总人数。 4.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 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 5.董事的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决定 是否能被选举为董事,所当选的董事应为得票总 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与本次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董事候选人;如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该 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规定人数的董 事时止。
  
  
  
  
  
  
  
  
  
  
  
  
  
  
  
  
  
  
  
第四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四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四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四十九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五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五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 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 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 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 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涉及中小股东表决单 独计票事项的,应当说明单独计票结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 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会决 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 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 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 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 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 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涉及中小股东表决单 独计票事项的,应当说明单独计票结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如属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上届 董事、监事任期届满的次日就任;如公司董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新任董事、监事在股第五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如 属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在上届董事任期届满的 次日就任;如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新 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如属增补董事
  
  
  
  
  
  
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如属增补董事、监事选 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 任。选举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 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 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 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 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 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 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第六十条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 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进
  
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 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 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 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 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 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本规则如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修订,本规则内容与修订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批准,修 改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第六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二、《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