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设计(30116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设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6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6,6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8,668,400.00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7,931,6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305号”《验资报告》。 以上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1、公司募投项目“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项目涉及的相关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相关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 2、根据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公司的社会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该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上述相关款项,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已以自有资金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在募投项目“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该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财务部建立使用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的台账,登记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的相关内容。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定期对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用途支出明细进行统计,提交付款申请流程,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后的六个月内,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及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履行的决策程序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建研设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兴禹 胡义伟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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