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300475):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6-009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6.34亿元计算,公司累计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0.15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2026年1月23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6.9929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同),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6.92%。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7.12亿元,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09亿元。 2、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4日、12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新联芯、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2.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其中,为联合创泰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81.5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为新联芯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8.3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 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后续,根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经总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将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对联合创泰未使用的1.2亿元担保额度调剂至新联芯,调整后,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减至80.31亿元,为新联芯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增至9.54亿元。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2025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合1.4 1.4 计人民币 亿元的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统称为“《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1200万美元的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12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3、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保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三》,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1亿元的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4、近日,公司收到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变更协议》”),根据《保证合同变更协议》,公司前期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提供的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3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变更为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前期提供担保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5、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天星(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保理”)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保证合同四》”),根据《保证合同四》,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合计人民币1亿元的融资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6、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恒丰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保证合同五》”),根据《保证合同五》,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在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范围内。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恒丰银行 2、担保本金最高额:人民币1.4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华兴银行 2、担保本金最高额:1200万美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等,债务本金最高额美金1200万元。 5、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直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一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 (三)《保证合同三》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南洋商业银行 2、担保本金最高额:人民币1亿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除本合同前述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如有)、承诺费(如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债权人垫付的税或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保证合同变更协议》主要内容 1、变更前:原协议第二条中: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2、变更后:原协议第二条中: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五)《保证合同四》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新联芯 债权人:天星保理 2、担保本金最高额:人民币1亿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债权范围为:债务人于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费用、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催款函费、催收费等)。 (六)《保证合同五》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新联芯 债权人:恒丰银行 2、担保本金最高额:人民币10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6.34亿元计算,公司累计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0.15亿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306.92% 资产的比例为 。 其中,公司累计为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7.12亿元,为新联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09亿元。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五、累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数量 本年年初至目前,黄泽伟先生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含反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3.93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黄泽伟先生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含反担保)金额为188.51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彭红女士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含反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3.93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彭红女士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含反担保)金额为177.38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公告日的对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恒丰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联合创泰); 2、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华兴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3、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光大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 5、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天星保理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6、公司、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恒丰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新联芯)。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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