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昕软件(688095):福昕软件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88095 证券简称:福昕软件 公告编号:2026-001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49号),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04.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38.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71,901,2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85,422,606.3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86,478,593.67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9月4日出具了华兴所(2020)验字G-00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一)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结项及延期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以自有外汇置换募集资金的议案》,其中: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福州福科斯星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科斯星”)作为募投项目“全球营销服务网络及配套建设项目”和“智能文档处理中台及垂直行业应用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新增开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并通过借款等方式具体划转对应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结项及延期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以自有外汇置换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基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确保募投项目的实施,福科斯星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6年1月2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科斯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万象九宜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完毕《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福州福科斯星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甲方2: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1”、“甲方2”统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万象九宜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91911044710001,截至2026年01月05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全球营销服务网络及配套建设项目、智能文档处理中台及垂直行业应用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实彪、李宣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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