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00226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时间:2026年01月23日 16:35:48 中财网
原标题:浙富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管理中心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决策、协议和财务数据信息的,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经证券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中心负责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新闻媒体、投资者的联系、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八条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部门之间流转时,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与外部单位之间的流转,应由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单位。

第九条内幕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督促董事会秘书根据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工作有关规定及审核结果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管理中心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当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策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司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可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应根据重大事项进程或内幕信息流转情况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各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信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的范围;(二)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对备案材料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报备。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公告或澄清。

第二十条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为防止出现内幕交易,公司证券管理中心认为必要时,应当与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向其出具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对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人员无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一经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外部信息使用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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