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00226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高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的理念,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在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确立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性互动关系,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中诚信、自律的良好形象。 (二)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 (四)证券分析师说明会或投资分析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来访接待及电话咨询; (六)深交所互动易平台; (七)邮寄资料; (八)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十条 公司与现场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管理中心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或董事长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十八条 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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