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灵宝黄金(03330):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委员会组成变动

时间:2026年01月22日 21:35:32 中财网
原标题:灵宝黄金: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委员会组成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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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bao Gold Group Company Ltd.
靈寶黃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330)
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董事委員會組成變動
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茲提述靈寶黃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公告,內容有關獨立非執行董事辭任。

本公司董事(「董事」,各為一名「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佈黃輝先生(「黃先生」)已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及本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主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各自之成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黃先生,出生於一九七六年九月,自二零一零年一月至二零一四年七月擔任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自二零一四年八月起擔任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黃先生擅長公司法、證券監管、金融法等領域。黃先生為上海金融法院專家委員。彼亦擔任新南威爾士大學兼職法學教授、麥吉爾大學法學院李嘉誠冠名客座教授、華東政法大學「經天學者」榮譽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彼擔任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深圳國際仲裁院及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黃先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起擔任毛戈平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1318)獨立非執行董事。此外,彼自二零一八年十月至二零二五年八月擔任香港中旅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308)獨立非執行董事。

黃先生於一九九八年六月獲得中國清華大學工程學士學位,於一九九九年七月獲得中國清華大學法學學士學位,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獲得中國清華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並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獲得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法律博士學位。

於本公告日期,黃先生並無於本公司股份中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項下所界定的任何權益。

黃先生將任職至本公司應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並符合資格可於會上重選連任。其後,彼須根據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輪值告退及重選連任。

於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黃先生(a)與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其他關係;(b)過去三年並無於其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其他公眾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亦無其他主要任命及專業資格;及(c)於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並無擔任任何其他職務。黃先生的酬金將由薪酬委員會參考責任水平、經驗、本公司的表現及市場狀況釐定。

本公司確認,黃先生生已確認(i)彼已符合上市規則第3.13(1)至(8)條所載的所有獨立性因素;(ii)彼於本集團的業務中概無過往或現時之財務或其他利益,與本公司任何核心關連人士(定義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亦無關連;及(iii)於彼獲委任時不存在其他因素可能影響其獨立性。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並無任何其他與黃先生有關之事項需提請本公司股東垂注,亦無任何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之規定作出披露。

董事會謹此對黃先生之委任表示熱切歡迎。

董事委員會組成變動
黃先生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後,黃先生已獲委任為本公司薪酬委員會主席以及審計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各自之成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遵守上市規則第3.10A、3.25及3.27A條
黃先生獲委任後,本公司遵守:

上市規則第3.10A條,獨立非執行董事人數佔董事會成員三分之一以上;—
上市規則第3.25條有關薪酬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規定;及

上市規則第3.27A條有關提名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規定。

承董事會命
靈寶黃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陳建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靈寶市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五名執行董事,即陳建正先生、王品然先生、邢江澤先生、何成群先生及趙理女士;兩名非執行董事,即張飛虎先生及王冠然先生;及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楊志達先生、薄少川先生、郭新生先生及黃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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